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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財産申報:民意與權力的PK
    2008-03-14    作者:馮雪梅    來源:中國青年報

    “官員財産申報更待何時”——全國人大代表韓德雲寫下這樣的文章。文章説:“1995年頒佈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遠不能有效遏制腐敗,其限制的主體太窄,且規定申報的主要內容是個人的工資、獎金、禮金等,並非官員的全部收入”。韓德雲建議,全國人大應調研並起草《公務員財産申報法》。
    全國政協委員嚴琦也建議將官員子女財産納入申報範圍,“政府官員可能會把一些財産轉移到子女名下,或利用手中權力為子女積聚財富。因此,要把官員、官員的子女以及近親屬乃至與官員發生財産和人身關係的當事人,都納入到財産申報的範圍,否則,所謂財産申報制度很有可能成為一紙空文。”
    兩個代表委員舊話重提。可“官員財産申報及公示”這個舊話題,卻是一個喊了多年至今沒有破解的大難題。
    兩組調查數據很有意思。一是網上調查顯示,九成民眾支持對官員財産進行公示。二是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王全傑作過一項調查,97%的官員對“官員財産申報”持反對意見。過去5年裏,王全傑曾在兩會上3次提出官員財産公示方面的議題,但相關法律一直難産。
    從某種意義上講,官員財産要不要申報、能不能公示,成了民意與權力的PK。
    以“官員財産申報”為關鍵詞在百度上搜索,可以找到18.9萬個相關網頁。輿情可見一斑。“官員財産申報立法不宜久拖”、“立法公布官員財産要動真格”、“理直氣壯要求官員公布財産”之類的評論比比皆是,但一部要求官員申報公示財産的“陽光法案”,愣是磨難重重,千呼萬喚不出來!
    談及官員財産申報難以推行時,中紀委原副書記劉錫榮説,最大難點是界定問題。主要是財産的範疇,有的觀點認為登記銀行存款就夠了,有的觀點認為房子、汽車、股票都得算。
    “界定難”這一技術性難題確實存在。而如果“限定”不清,官員的鉅額財産就可能“來源不明”。而對於財産來源不明的懲處,我國法律最多判刑5年,這就使得“財産來源不明罪”成了官員的救命稻草。諸多腐敗案件中,無據可查的鉅額財産是有據可查財産的數十甚至上百倍。
    評論者在談及財産申報的技術性難題時説:“這種情況下,即便有官員財産申報制度,恐怕官員也只會申報那些人盡皆知的工資、職務收入,而將其他‘灰色收入’盡可能地模糊化處理。而且,在我國目前財産管理和金融體制下,模糊化處理自己財産存在太多空間,比如財産實名制問題、金融體制中的現金流轉規範問題等等。”
    技術性難題並不是難以逾越的鴻溝。正如一篇評論所説,儘管中國的行政官員數量已達歷史之最,官民比例驚人,但是,“官員畢竟是個小群體。要讓人民對官員形成有效監督力量,非不能也,是不為也。”
    因為制度針對的是具體官員,特別是縣處級以上的幹部,“其可能遭遇的抵觸以及阻力,可想而知”。“倘若對官員財産申報制度立法,立法者將不得不考慮該法可能對官員群體産生的後果”。
    如果我們承認權力來自民眾,官員必須接受納稅人監督,那麼,官員的財産就沒有理由不申報不公示。技術性難題、制度難題都有破解之道,可怕的是種種藉口的背後,是利益的阻撓和權力的護身符。

    [跟評] 秋月白:

    即便制定了《公務員財産申報法》,可如果公務員不能依法申報,那法律必然成為一紙空文。所以目前最緊迫的應該是考慮如何執法,而不是制定什麼“申報法”。目前官員沒有尊重法律的意識和傳統,而百姓則習慣於以人治來代替法治,《公務員財産申報法》有可能成為空談。那怎麼辦?看來,強制官員財産申報,應該是財産申報制度化的第一步。
    雖然我們承認權力來源於民眾,但在現實裏權力卻掌握在官員手中,讓沒有權力的民眾去監督有權力的官員,明顯是勉為其難。所以我們只能退而求次,先通過政府的強制手段迫使官員誠實地申報自己的財産,讓民眾先認識到法律威力,然後再養成監督公務人員的意識,而官員的申報習慣也會在強制手段下逐漸養成。寶寶哥哥:
    僅報收入是不夠的,要報本人及家庭成員所有財産及其來源,並要經過核實,建立舉報制度,疏通舉報渠道。渭水河:
    官員財産申報,要立法,更要嚴格執法。執法不嚴只能是讓官員財産申報如同聾子的耳朵——擺設。桂興枝:
    對清正廉潔的官員,每年發一次年終特別獎;對腐敗的官員,罰款或加重刑事處罰。 b llt:對官員的管理,也應該講究人性化,提倡相互理解和尊重。願意公開自己個人財産的官員,公眾應持歡迎態度;不願意公開個人財産的官員,公眾也應該不反對不壓制。應允許官員自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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