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2008-03-12 記者:李佳鵬 來源:經濟參考報 |
|
|
本報訊
“到2007年8月29日為止,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為1232萬家企業建立了信用檔案,個人信用基礎數據庫已為5.86億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檔案。隨着我國信用體系的逐步完善,標誌着個人破産機制&&的主要障礙清除,也就是説建立個人破産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全國人大代表、皇明太陽能集團董事長黃鳴接受記者採訪時説。 對於為何建議制定頒佈個人破産法,黃鳴認為原因有四個方面。首先,可以有效地遏制銀行不良貸款的形成。黃鳴説,個人破産法的意義一方面可使破産之後重生,另一方面是增強借貸人的責任感、約束力,具體地説就是在個人破産之後,給予經濟行為方面的許多限制,消除現實生活中一些人把企業做砸了,轉移資産,搖身一變,成了新公司股東的現象發生。
其次,個人破産制度可以防止社會動蕩、金融危機,尤其是提醒年輕一代理性消費。可以説,新興名詞“城市負翁”“負資産階級”的出現,充分説明了超前消費可能帶來的個人破産風險,而建立個人破産制度,無疑將給熱衷於過度超前消費的人一個警告。 再次,個人破産法的缺位是“執行難”的主因之一,個人破産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私力救濟”變成“公力救濟”。儘管這些年來我國沒有個人破産的概念,但是個人破産事實上大量存在,有些“執行難”的案件其實已經無法執行。此外,個人破産法可以給破産者以重振旗鼓的機會,是人性化的設計,也有利於經濟的發展。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