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證監局發布監管措施決定書,曾躋身百億級陣營的債券私募機構藍石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藍石資産”),因在私募基金業務中開展無關經營活動,被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相關違規行為亦被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天津證監局核查確認,藍石資産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實際存在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業務的情形,該行為觸犯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監管部門對其作出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決定,明確要求公司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切實提升合規運作水平,杜絕類似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根據監管決定書內容,藍石資産若對此次監管措施存在異議,可在收到決定書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仍將生效。
作為曾經債券私募領域的百億級機構,資産管理規模位居國內債券私募基金公司前列,藍石資産此次因“不務正業”被罰引發行業熱議。業內人士&&,私募機構需嚴守業務邊界,專注主業合規經營,提升合規水平,尤其是在市場環境波動下,債券私募更應通過強化內控與風控守住合規底線,避免因“跨界”經營進一步影響私募規範發展。(實習生周夢琪對本文亦有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