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平台經濟領域迎來兩部規章。當天,市場監管總局和國家網信辦聯合對外發布《網絡交易平台規則監督管理辦法》《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規章對利用平台規則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實施大數據“殺熟”等行為進行明確禁止,並將數字人主播等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納入監管,避免新技術成為生成或傳播虛假信息的“擋箭牌”,促進人工智能技術在直播電商領域的規範應用。
具體來看,《網絡交易平台規則監督管理辦法》,聚焦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這一“關鍵少數”,結合近年來監管實踐,以平台規則為切入點,進一步壓緊壓實平台責任。
《網絡交易平台規則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不得利用平台規則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活動進行不合理限制,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合理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不得利用平台規則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不合理加重消費者責任、實施大數據“殺熟”、提供會員服務時單方面隨意變更平台規則損害會員權益等。
《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聚焦直播電商平台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四類主體,壓實責任義務,劃定行為紅線,完善監管機制。明確了直播間運營者在信息公示、核驗實際經營者信息和直播營銷人員身份信息、實時管理直播間互動內容、事前合規審核、實施明碼標價等方面的義務,劃定了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得進行商業詆毀、不得銷售或者提供違法商品或者服務等行為紅線。
在當天的專題新聞發布會上,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副司長王丹&&,兩部規章在協同治理方面既有共性的規定,也有個性化的規定。
共性方面,兩部規章一是在規定市場監管、網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監管的同時,要求兩部門建立健全線索移交、信息共享、會商研判等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二是強化有關主體的配合執法義務,對於市場監管、網信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管活動,有關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支持。
個性化方面,《網絡交易平台規則監督管理辦法》鼓勵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建立平台規則社會共治制度,通過消費者組織、第三方機構和專家諮詢、評議等方式,充分聽取各方意見;鼓勵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發布年度平台規則合規報告,接受社會監督;鼓勵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邀請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出具平台規則外部合規評估報告。
《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市場監管部門信息共享機制,要求直播電商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將其掌握的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身份信息與直播間運營者實際經營地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共享;進一步完善直播電商領域信用監管制度,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直播電商有關經營主體實施信用監管,將其抽查核查結果、行政處罰等信息,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對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依法採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司長朱劍橋&&,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以兩部規章&&為契機,會同國家網信辦等部門紮實推進平台規則和直播電商監管執法,促進平台經濟創新和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