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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總局規範銀行保險機構資産管理産品信息披露行為
2025-12-26 記者 鐘源 來源:經濟參考網

為規範資産管理信託産品、理財産品、保險資管産品的信息披露行為,強化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金融監管總局日前發布《銀行保險機構資産管理産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據悉,為便於各方穩妥推進産品文本修改、系統改造對接等工作,《辦法》將正式施行時間設定為2026年9月1日。

《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整體上來看,《辦法》立足“同類業務、相同標準”,統一明確了資産管理信託産品、理財産品、保險資管産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責任義務、共性內容及內部管理要求,對三類産品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了系統規範,督促機構嚴格履行信義義務,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據了解,《辦法》按照資産管理産品生命周期,對募集、存續、終止各環節進行全面規範,引導行業將信息披露融入業務全過程,實現産品情況“三清”。在産品募集環節,重點規範産品説明書、産品合同內容,明確業績比較基準要求,讓産品銷售“看得清”。在産品存續環節,重點規範定期報告披露內容,要求真實準確披露凈值、收益表現和投資資産情況,強化重大事項及時披露,讓産品風險“厘得清”。在産品終止環節,要求到期公告或清算報告披露收費情況、收益分配情況、剩餘財産分配情況等,讓産品收益“算得清”。

針對存量産品,為保障産品業績比較基準的連貫性,《辦法》要求産品管理人原則上不得調整業績比較基準。確需調整業績比較基準的,産品管理人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並在定期報告和更新産品説明書時披露業績比較基準歷次調整情況。考慮到部分存量産品歷史生命周期較長,《辦法》施行前的歷史業績基準對當前投資者參考價值相對較小,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只披露《辦法》施行後的歷次業績比較基準調整情況。

資産管理業務的本質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是資産管理機構履行信義義務的必然要求。當前,資産管理信託産品、理財産品、保險資管産品均無專門的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現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標準不完全一致等問題,亟需構建適合三類資産管理産品特點的信息披露制度,統一監管規則,強化信息披露行為監管。

對此,《辦法》立足“同類業務、相同標準”,統一明確三類産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責任義務、共性內容及內部管理要求,提升監管一致性。同時,充分尊重三類産品市場定位、客群基礎等客觀差異,作出針對性安排。一方面,區分公募和私募産品要求。考慮到公募産品面向不特定普通公眾,投資者門檻、專業知識和風險承受能力整體相對較低,對其信息披露總體要求更嚴,披露內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對私募産品則參考同業監管實踐,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約定。另一方面,制定三類産品各自的信息披露自律規範。在遵循信息披露總體原則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中國信託業協會、中國銀行保險資産管理業協會應當會同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有限公司、中保保險資産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結合三類産品各自特點作出細化規定,形成“1+3”信息披露規則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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