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草案12月22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首次審議。修訂草案共6章80條,體現強化穿透式監管,完善監管舉措,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立足強化穿透式監管,修訂草案將監管對象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延伸至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並從准入條件、出資義務等方面對其提出要求,嚴厲打擊違規關聯交易、抽逃出資等違法行為。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叢林介紹,現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於2004年施行,2006年對個別條款作了修正,多年來對加強銀行業監管、促進銀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其總體制度框架適應監管需要。但隨着近年來銀行業的迅速發展,監管面臨着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對現行法律進行修改。
叢林&&,修訂草案着力從制度機制上解決監管對象覆蓋不全、監管措施不足、風險處置機制不健全等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強監管、防範化解風險。同時,強化法律責任,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懾。
修訂草案健全了許可管理制度,補充規定了批准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須遵循的原則和審查條件,細化了行政許可變更事項,完善了時限要求。
在完善監管舉措方面,修訂草案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資料報送義務;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銀行業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完善監管強制措施,新增責令轉讓資産、補充資本、轉移實際控制權等監管措施,提高及時化解風險能力;明確發生風險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採取整頓、重組、接管、撤銷等措施。
在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修訂草案完善消費者保護職責,健全消費者保護機制,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嚴禁虛假宣傳、違規收費等侵害客戶權益的行為,加大個人信息保護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