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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存儲第一股”欺詐發行案一審宣判
全鏈條立體化追責機制逐步健全
2025-12-17 記者 楊錦英 柳川 來源:經濟參考報

  12月12日,廣東紫晶信息存儲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晶存儲”)發布重大訴訟進展公告,披露了公司及10名相關責任人的一審刑事判決結果:因犯欺詐發行證券罪,紫晶存儲被判處罰金3700萬元;公司10人獲刑,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原董事長鄭穆因犯欺詐發行證券罪及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作為科創板首批欺詐發行案件,從科創板強制退市、中介機構先行賠付,到刑事追責公司高管,紫晶存儲案處理手段屢開先河,成為監管部門立體化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典型案例。

  立體化追責 10名高管獲刑

  近年來,監管部門依法嚴厲查處證券違法犯罪案件,立體化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紫晶存儲曾被稱為“光存儲第一股”,其相關案件已成為典型案例。立案調查以來,證監會會同公檢法等各方,圍繞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以及有關中介機構,實行行政、民事、刑事的立體化、全方位追責。

  在行政處罰方面,監管部門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共處以9071萬元罰款,對兩名實際控制人分別採取終身市場禁入、10年市場禁入措施。此外,證監會還貫徹“零容忍”要求,對紫晶存儲所涉中介機構開展“一案雙查”。

潘悅  製圖

  在資本市場上,2023年7月,上海證券交易所依法對紫晶存儲強制退市,該公司也成為“科創板退市第一股”。截至退市時,公司市值僅剩4188萬元,較上市初期蒸發超90%,投資者累計損失達10.97億元。

  除了從嚴查處相關方,紫晶存儲案還開創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先河,通過中介機構先行賠付,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據證監局披露數據,中介機構通過先行賠付方式在三個月內賠償1.69萬餘名投資者,賠償人數佔總受損人數的97.22%;賠付約10.86億元,佔總損失金額98.93%,申報人數、賠付金額及投資者和解率均為歷次先行賠付工作中最高。四家中介機構另行交納行政和解金約1.89億元。

  刑事追責則在近日迎來階段性結果。紫晶存儲於今年12月12日發布的公告顯示,紫晶存儲欺詐發行證券案一審宣判,被告涉及紫晶存儲兩名實際控制人鄭穆、羅鐵威,以及公司原財務總監、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商務部經理、華南區銷售總監、採購部經理等8名高管。

  判決書顯示,被告單位紫晶存儲犯欺詐發行證券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700萬元,因本案被行政處罰已繳納的罰款可折抵罰金。

  被告人中,鄭穆、羅鐵威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被告人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決結果顯示,鄭穆犯欺詐發行證券罪,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數罪並罰獲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羅鐵威同樣數罪並罰,獲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其餘8名高管均獲實刑,分別被判處六年六個月至緩刑不等的刑罰,並處以10萬至50萬元罰金。

  公開資料顯示,目前紫晶存儲已停止經營,多名高管及公司子公司、孫公司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以財務造假“撐”利潤

  紫晶存儲2010年在廣東梅州註冊成立,2016年掛牌新三板,2020年2月登陸科創板,由中信建投擔任發行保薦機構和主承銷商。

  然而上市當年,紫晶存儲業績便出現持續下滑,公司2020年年報被審計機構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成為科創板首單非標年報。2021年公司業績徹底“變臉”,全年歸母凈利潤虧損2.29億元,當年年報被出具無法&&意見的審計報告。

  2022年2月,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由此,紫晶存儲以虛增營收利潤、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等手段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過程中財務造假、違規擔保等違規違法行為浮出水面。

  據調查,紫晶存儲的招股説明書通過虛構銷售合同、偽造物流單據和驗收單據入賬、安排資金回款、提前確認收入等方式虛增營收及利潤。上市後,其在定期報告中繼續財務造假。2019年報、2020年報中,紫晶存儲先後虛增營業收入2.7億元、3.28億元,佔當期報告記載的營業收入絕對值的52.46%、58.26%;虛增利潤1.45億元、1.69億元,佔當期報告記載的利潤總額絕對值的94.55%、150.21%。此外,紫晶存儲2019年報遺漏披露1.45億元對外擔保事項,佔當期凈資産的16.15%;2020年、2021年,紫晶存儲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的對外擔保事項達到1.75億元、4.18億元,分別佔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的19.49%、22.46%。

  多維度塑造證券違法犯罪追責範例

  本案辯護律師、北京市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子川、蘇勁今向記者&&,作為科創板退市第一案分化出的刑事案件,在各維度上,此案都將對證券類犯罪懲處産生標誌性作用。

  周子川、蘇勁今&&,一審法院在判決中展示了“從嚴從重”的處理態度,詳細地論證了各具體涉案項目,據此對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認定刑責,同時在法律適用方面,也體現了新舊刑法對涉案情形及對應量刑的不同。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不僅涉及證券犯罪領域重要的“行刑銜接”(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同時也涉及如何把握證券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標準的問題。

  律師建議,從個案公平的角度出發,對於既非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也非本案行政主管部門所認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被告人,司法機關應結合全案證據,鼓勵其積極舉證,以幫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實,避免情節嚴重程度不同的被告人之間無法形成合理量刑梯度。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修蛟對記者&&,對資本市場監管而言,紫晶存儲案實現行政處罰、刑事追責、民事賠償的綜合追責,推動健全全鏈條立體追責機制。本案對涉案10名高管均處實刑,意味着監管部門與司法機構改變了過去重行政民事責任而輕刑事追責的做法,加大了對嚴重造假行為在刑事責任方面的追責力度。

  在民事賠償方面,李修蛟認為,案件將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與先行賠付結合,大幅提升了執法與賠付效率,為處理複雜證券欺詐案提供高效樣本,也將倒逼中介機構強化盡職調查。同時,通過投保基金公司測算損失、統一組織賠付,解決了類案中投資者損失核算難、賠付分散的問題,為後續案件搭建了可複製的賠付操作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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