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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復新規便民利企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激發經營主體發展活力
2025-12-03 記者 王文博 來源:經濟參考報

  日前,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發布,統一了信用修復規則。在12月2日的專題新聞發布會上,市場監管總局詳解《辦法》在健全完善信用修複製度機制、規範信用修復程序上的便利舉措,並提出以《辦法》實施為契機,創新監管服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經營主體發展活力的具體安排。

  市場監管總局信用監管司副司長荊琼華介紹,為進一步健全完善信用修複製度機制,落實《關於進一步完善信用修複製度的實施方案》,為經營主體重塑信用提供規範統一、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復服務,市場監管總局最大程度回應各方關切、最大範圍凝聚各方共識,制定&&《辦法》,促進營造更有活力的市場環境,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記者獲悉,相比較2021年7月制定&&的《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規範性文件,新《辦法》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發布,統一了信用修復規則,增加了便民利企創新舉措。

  具體來看,進一步擴大信用修復範圍。《辦法》將抽查檢查結果負面信息納入修復範圍。同時,將破産重整企業納入信用修復範圍。企業破産重整前,往往因存在各種不良信用記錄,難以順利開展破産重整。對破産重整企業信用修復作出規定,有助於為破産重整企業恢復信用、重新開展正常經營、參與市場競爭提供有力支撐。

  進一步提升信用修復精細化管理水平。《辦法》將違法失信信息劃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類,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分別設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復條件,提升了信用修復精細化管理水平。

  進一步縮短公示期和辦理時限。《辦法》將一般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由六個月縮短為三個月,進一步為經營主體松綁,激發市場活力。同時,將行政處罰信息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用修復的辦理時限由十五個工作日縮短為七個工作日,進一步提升信用修復的效率。

  進一步做好協同修復和信息查詢披露。《辦法》要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健全信用修復協同聯動機制,實現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與相關信息化系統數據共享,結果互認。

  同時,《辦法》強化了對第三方社會機構公示行為的監管。針對第三方社會機構不及時更新信用修復信息的問題,明確規定其對外提供的信息應當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即時更新;有關第三方社會機構在開展信息查詢服務活動中損害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在具體落實層面,荊琼華回答《經濟參考報》記者提問時説,將重點抓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持續提升信用修復服務水平。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完善信用修復協同聯動機制,實現“一處修復、全網認可”。會同網數中心、標準化研究院等,優化升級信用修復全國統一平台,加快制定信用修復相關國家標準,進一步提升信用修復準確性、規範性。持續提升信用修複數據質量,確保數據準確、更新及時。

  二是加強宣傳引導和業務培訓。指導各地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政策宣傳,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經營主體解讀《辦法》內容。強化業務培訓,讓每一名工作人員都能熟練掌握政策要求,高效快捷辦理信用修復。

  三是探索創新信用修復機制。在總結去年以來信用修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安排部署新一輪的信用修復創新試點工作,從探索建立臨時信用修複製度機制、建立全流程信用修復服務機制,以及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信用修復工作中的運用等方面,進一步創新修復方式,提升服務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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