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1月28日從證監會獲悉,為進一步規範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的實施程序,中國證監會研究起草了《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並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介紹,為了規範證券期貨市場監管措施的實施,中國證監會2008年制定了《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試行)》,全面梳理當時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措施類型,對監管措施的調整範圍、適用原則、種類、實施程序等作了規定。隨着資本市場的發展,監管措施在具體實施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如,對監管措施的定位認識存在偏差,當事人陳述、申辯等程序性權利保障不充分,監管措施決定書記載內容過於簡單,監管措施決定書的送達存在困難等。
《實施辦法》共二十五條,主要包括:
一是監管措施的種類。《實施辦法》明確列出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等十四類比較常用的措施,並將“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措施”作為兜底規定。
二是監管措施的實施原則。實施監管措施,應當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則,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程序,應當及時矯正違法行為,防範風險蔓延與危害後果擴散,堅持風險防控與教育相結合,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以及風險大小相當。監管措施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三是實施監管措施的一般程序要求。實施機構應當對監管措施的取證、決定、送達等依法“留痕”;監管措施需要現場執法的,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實施機構一般不再對該違法行為採取監管措施,但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另有規定或者違法行為所産生的風險尚未消除的除外;參與實施監管措施的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實施監管措施應當查明事實,全面收集有關證據;實施監管措施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四是特別程序要求。採取《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七項至第十四項規定的措施,除適用一般規定外,還需要適用事先告知等特別程序,實施機構應當向當事人送達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採取措施的類別、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五是緊急情況下的快速處置機制。為確保特殊情況下能夠及時處置風險,在特定情形下,不立即採取《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七項至第十四項規定的措施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影響金融機構穩健運行、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出現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實施機構可以當場或者通過電子通訊等方式聽取當事人意見,不受事先告知程序的限制;存在確實無法&&到當事人等特殊情況的,經實施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不適用《實施辦法》關於事先告知的規定。
六是明確監管措施決定的作出及執行要求。明確監管措施決定書應當載明的事項;明確監管措施決定作出後的公開要求;明確監管措施決定書的送達程序;明確當事人對監管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明確當事人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並完全履行承諾認可協議的,實施機構不再對其同一行為採取監管措施;明確在監管措施實施工作中存在失職失責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