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明確資源稅有關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下稱“公告”),明確資源稅有關政策執行口徑,並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資源稅是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2020年9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資源稅法。近年來隨着資源稅法的深入實施,實際執行中出現了部分稅目爭議較大、一些應稅産品定義不夠細化、關聯交易價格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夠明確等問題,有關政策和徵管執行口徑有待明確。
此次發布的公告,主要從9個方面明確了對資源稅有關政策和徵管問題的執行口徑,包括不繳納資源稅的情形、部分應稅産品的適用稅目和徵稅對象、特殊情形下應稅産品的計稅依據、關聯交易價格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自用連續生産應稅産品定義、減免稅管理規定和計算方法、不同結算方式下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等。
具體來看,公告明確了各級執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組織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罰沒、收繳的資源稅應稅産品,工程建設項目在批准佔地範圍內開採並直接用於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礦産品,屬於不徵資源稅的情形。
公告對納稅人開採的凝析油、原油中分離出的油氣田混合輕烴、天然氣中分離出的油氣田混合輕烴,明確了徵稅稅目;對納稅人以尾礦為原料對特定礦物組分進行再回收利用和進行資源化利用生産粒級成型砂石顆粒兩種情形,細化了相應的徵稅稅目。
在資源稅徵稅對象方面,公告對實際徵管中徵納雙方爭議較為集中的煤炭原礦、選礦産品、鹽類選礦産品和輕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戰略資源原礦、選礦産品的概念定義,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
為進一步加強對關聯交易的風險防控和合規管理,公告列明了屬於關聯交易價格明顯偏低正當理由的四種情形。對於不在“正當理由”之列的情形,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規定調整納稅人的應稅産品銷售額。公告還同步明確了減免資源稅的計算方法和管理規定,細化明確了不同結算方式下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公告對進一步統一政策執行標準、規範徵管流程、確保稅法實施的公平性與可操作性等具有重要意義。”吉林財經大學稅務學院院長張巍認為,明確資源稅有關政策執行口徑有利於進一步消除地區間資源稅法的執行差異,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導致的徵管爭議,不僅為稅務部門和納稅人提供了更為清晰的操作指引,提升徵管效率,還可以避免稅款的流失,維護國家稅收秩序。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副院長、教授李旭紅&&,在嚴格執行資源稅法的基礎上,對實際徵管中徵納雙方爭議較大的問題進行明確細化,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完善地方稅體系和綠色稅制的重要舉措,既有利於提升資源稅政策落實的精準性、穩定性、權威性,又有利於更好地發揮資源稅的經濟調控作用,促進資源全面節約和高效利用,助推綠色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