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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鼎股份及相關責任人收警示函
2024-12-23 記者 張娟 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定期報告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未披露與關聯方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一系列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揭示了永鼎股份(600105.SH)的種種違規行為及細節。近日,永鼎股份發布公告稱,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收到江蘇證監局警示函。同時,據公告披露,永鼎股份及相關責任人被上交所予以通報批評及監管警示。

  經查,江蘇證監局發現永鼎股份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定期報告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且首次前期會計差錯更正披露不完整。公司聯營企業上海東昌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房地産板塊在銷售房産的過程中,未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預提土地增值稅清算準備金,導致公司多期定期報告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2024年4月27日,公司第一次披露《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將上述事項對公司的影響進行披露,但僅對2022年財務數據進行更正,直至2024年7月4日,公司才在《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公司2023年年度報告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事項的補充公告》中補充披露上述事項對以前多期的財務數據的影響,公司第一次前期會計差錯更正披露不完整。

  二是公司未披露與關聯方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別於2018年9月、2019年9月向淦貴生提供70萬元、80萬元借款。淦貴生在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間擔任公司副總經理。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七十一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六十二條規定,2020年12月18日至2022年4月15日期間,淦貴生為公司關聯自然人,但公司在相關期間未披露公司與淦貴生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

  江蘇證監局指出,永鼎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根據相關規定,莫林弟、莫思銘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路慶海、莫思銘、趙佩傑作為公司時任總經理,張功軍、吳春苗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張國棟作為公司時任董秘,對事項一的信息披露違規事項承擔主要責任。莫思銘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張國棟作為公司時任董秘,對事項二的信息披露違規事項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永鼎股份及相關責任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濟參考報》記者注意到,上交所此前在紀律處分決定書中還提到,永鼎股份業績預告披露不準確。2024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業績預減公告》,預計公司2023年度實現歸母凈利潤為7000萬元到1億元。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公司2023年度實現歸母凈利潤4325.03萬元。公司2023年度實際歸母凈利潤與預告金額差異幅度約為38.21%,相關業績預告披露不準確,影響了投資者的合理預期。

  上交所指出,永鼎股份多期定期報告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違規發生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往來且未及時披露,年度業績預告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未及時更正,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對永鼎股份及莫林弟,莫思銘,趙佩傑,吳春苗予以通報批評。同時,對永鼎股份及路慶海、張功軍、張國棟、時任副總經理淦貴生予以監管警示。

  財報顯示,2023年及2024年前三季度,永鼎股份都處於增收不增利的狀態。公司營業收入分別為43.45億元、29.73億元,同比分別增長2.78%、0.92%;歸屬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分別為4325.03萬元、5730.36萬元,同比分別下降79.82%、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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