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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因跨省傾倒固廢污染長江被判刑
2018-10-18 作者: 記者 張紫赟 合肥報道 來源: 經濟參考報

  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日前對被告人李闖等12人污染環境案及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依法公開宣判。一審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六年不等,並處罰金一萬元至二十萬元不等;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法院同時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做出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2017年1月,被告人董梅生和被告人李闖先後注冊成立無處置固體廢物資質的環保服務公司。後李闖通過偽造公司印章等方式,謊稱有合法處置資質的企業為最終接收處置單位,與蘇州市、嘉興市相關企業洽談承接工業污泥處置業務。但李闖實際並未將工業污泥處置到合同約定的企業,而是通過層層轉包的方式,與其他被告人分工合作,共同實施工業污泥的跨省非法轉移和處置。

  2017年10月中下旬,李闖、董梅生從江蘇、浙江的九家企業收集工業污泥共計2500余噸,經轉手後由被告人黃安剛等人跨省運輸至安徽省銅陵市江濱村長江水域。黃安剛等人夥同他人于2017年11月上中旬將該批工業污泥直接傾倒于江灘邊,造成環境嚴重污染。

  法院還查明本案部分被告人夥同他人非法傾倒廢膠木污染環境以及非法傾倒有害工業污泥未遂的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闖等人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且屬共同犯罪。法院在綜合考慮各被告人量刑情節後,依法做出前述判決。

  此外,法院判決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和九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單位連帶賠償因非法傾倒污泥産生的應急處置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和鑒定評估費用合計1302萬余元,同時就污染環境行為在安徽省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賠禮道歉的內容及媒體、版面、字體須經法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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