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與民航局日前聯合印發《關於臨空經濟示範區建設發展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要求選擇若干條件成熟的臨空經濟區開展試點示範,統籌規劃、優化布局,統籌考慮各地經濟發展水平,成熟一個、推進一個。同時,要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臨空經濟示範區包括航空港經濟綜合試驗區、航空經濟示範區等類型。對於申報條件,《意見》指出,臨空經濟示範區原則上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或者其他區位優越、物流便利、開放型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大城市布局;臨空經濟示範區所在地機場年貨郵吞吐量應在10萬噸以上或年客流量1000萬人次以上。臨空經濟示範區所在地機場周邊現有産業園區基礎良好、特色突出。
《意見》同時指出,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均不予批准:臨空經濟示範區所在城市在申報年度之前的五年內有嚴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及凈空管理規定行為的;臨空經濟示範區所在城市資源環境類約束性指標完成進度落後於時間要求的。
對於入選的臨空經濟示範區,《意見》明確了五個方面的建設任務:推進“多規合一”,規範空間開發秩序,着力推進與城市規劃、交通基礎設施規劃以及區域規劃的有機銜接;推進航空樞紐建設,構建立體交通系統,加快航空貨運倉儲設施和貨運轉運中心建設,加快發展多式聯運;發展優勢特色産業,構建高端産業體系,形成以航空運輸為基礎、航空關聯産業為支撐的高端産業體系;創新對外開放體制機制,推進民航管理先行先試,研究推進航權開放,加快航空口岸建設,促進通關便利化,構建國際化營商環境,提升參與國際産業分工層次;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嚴格建設項目及産業准入門檻,嚴禁開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開發建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張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