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發展不是替代傳統金融
2015-07-03    作者:張婧熠 林倩    來源:一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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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業風險事件屢禁不止,新型違法違法行為不斷涌現之時,完善互聯網金融完善監管體系的呼聲也日益強烈。但對於新興業態和新模式的監管,絕非直接套用傳統金融監管模式這般簡單。

  互聯網金融近幾年的迅猛發展之勢絲毫未有回落,P2P、眾籌等網絡金融新模式繼續“瘋長”,而傳統的金融機構及其他産業公司更加速轉型、跨界觸網。互聯網金融,已由概念上升至口號,落地成標籤,演化為大勢。

  然而,在行業風險事件屢禁不止,新型違法違法行為不斷涌現之時,完善互聯網金融完善監管體系的呼聲也日益強烈。但對於新興業態和新模式的監管,絕非直接套用傳統金融監管模式這般簡單。

  互聯網金融監管難在哪,又路在何方?

  良機與風險共存

  互聯網金融的火爆帶有自身的必然性。“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不是以新金融去替代傳統金融,而是填補空白、建立完全一個可以覆蓋全領域的商業模式。”近日舉辦的2015陸家嘴論壇“金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和促進大眾創業”分論壇上,上海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籌備組負責人、證通公司董事長萬建華如此&&。

  在萬建華看來,互聯網金融的出現,順應了解決中小企業、個人融資難題的大勢。這些難題曾經只能通過民間借貸來解決,但在合法合規性上存在不足,“互聯網金融的出現,把商業模式和合法合規問題都解決了,這就是為什麼中國互聯網金融這麼熱的原因。”

  但在迅猛發展勢頭下,互聯網金融也必須要直面身處的風險,數據可以更直觀的予以展現。

  以P2P領域為例,網貸之家數據顯示,今年5月P2P網貸行業整體成交量環比上升了10%,是去年同期的2.7倍;網貸成交量再創歷史新高,進而帶動P2P網貸行業貸款餘額上漲,預計到2015年年底或突破3500億元。

  但就在同月,全國共出現59家問題平台,問題平台發生率為2.94%。這是問題平台發生率在今年初一路下降後,首次再現的上升態勢。而從新增平台事件類型上看,詐騙跑路的平台大幅增加,佔比高達62%。

  “互聯網金融企業破産停業的很多,行業目前缺乏准入門檻和行業規範;在此階段若缺乏有力的管理,將直接影響互聯網金融發展,”全國政協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協副主席周漢民不掩對行業監管的擔憂。

  周漢民同時指出,較高風險已是國內互聯網金融的鮮明特徵之一;除信用風險外,網絡安全風險事件近幾年也高發,“在壯大中國互聯網金融的同時,我們不能回避國家互聯網金融機構監管法規的缺少、監管主體責任和標準不明確等問題”。

  上海文化廣播影視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編輯秦朔也&&,目前制約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瓶頸中,法律地位不明確或首當其中,這就使業務創新的合法性、規範性受到制約。其次,人才問題、徵信環境、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合作有待深入、法制環境有待改善等,都是逐一待解的問題。

  破局監管體系建設難點

  想要真正解決互聯網金融的風險點和痛點,監管體系還需要對新業態做謹慎而全面的梳理。業務定性、准入門檻等問題都是關於監管的主要議題。以P2P為例,銀監會消保局局長鄧智毅還透露稱,銀監會內部仍在對P2P的定性商議探討,“我們內部還沒有完全吃準的,P2P到底是立足於一個股權交易平台,還是債券交易平台,或是純粹的信息中介平台?”

  但鄧智毅也同時透露,銀監會正抓緊制定相關P2P業務規則,爭取不久後能上報國務院,未來P2P規則的制定主要涉及四大監管主體。其中,銀監會負責制定整個規則;而由於P2P目前被定義為網絡民間借貸,因此還需要有地方金融辦來負責業務管理。此外,由於P2P涉及信息平台這一載體,還將涉及到工信部對網絡維護、網絡安全的審查。而目前在各個省市逐步建立的網貸協會,未來也將極大完善行業監管體系。

  然而,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並非僅是自上而下的確立和推行。這一體系要研究和順應新常態下的發展趨勢,更要權衡並融合傳統監管體系和新模式的新訴求。監管體系建設之難,並非難在如何立法或落地,而是如果在這個過程中讓各方權益最大、監管空檔最小。

  互聯網金融是否採取牌照式管理,就是傳統監管機制與新業態模式間博弈的典型。“行業對於互聯網牌照的態度有兩種。一類是很渴望,並擔心在沒拿到之前被同行的風險問題所拖累。另一類則特別怕拿牌照,認為這意味着束縛,以為監管機構無法及時預料到未來創新趨勢。”匯付天下董事長兼CEO周曄&&。

  這種擔憂在業內並不少見。點融網聯合首席執行官郭宇航更直言,其認為牌照意味着原則、束縛,暫緩發牌照將更有利於行業的發展。

  “沒有牌照並不代表是不需要監管。相反,監管非常必要。而發了牌照,有時卻會導致權力尋租。第三方支付發放牌照有300張,真正活躍運營的不到100家,大量牌照進行轉讓,這樣的牌照有多大監管意義呢?”


  而以市場參與者的角度,郭宇航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不應該參照傳統金融機構的牌照管理;更應採取小步快走的方式,針對於違規行為及時&&政策。更重要的是,應以互聯網方式監管,如要求互聯網金融公司向監管部門開放後&等,加大技術手段在監管中的運用。而處罰機制則可以考慮公示警示等,通過影響聲譽的方式來進行懲罰。

  值得關注的是,不再以強硬的行政手段規範互聯網金融,這或已悄然成為監管層和業界對未來監管體系達成的一種共識。

  “整個P2P公司現在是爆炸式增長,但未來由多到少、由混亂到相對規範,將是逐步和大浪淘沙的過程。我們不希望行政過分干預打擊,我們希望通過市場的選擇,使違規的公司沒有市場進而被淘汰。”鄧智毅在論壇&&。

  鄧智毅還稱,互聯網金融和傳統金融有本質區別的,整個流程、操作模式以及形成的業態都完全不一樣;未來的監管規則如果還用傳統金融原有一套,就是“刻舟求劍”,並可能出現不適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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