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獲准進入銀行間債市 門檻凈資産1000萬
2015-06-16    作者:曉行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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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通知》稱,為豐富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群體,完善多層次債券市場體系,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私募投資基金也可以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能夠進入市場的私募基金的具體要求從凈資産等方面做了相關要求,值得關注的是,准入門檻是基金管理人的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

    6月16日,記者從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獲悉,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已經發布了《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稱,為豐富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群體,完善多層次債券市場體系,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私募投資基金也可以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能夠進入市場的私募基金的具體要求從凈資産等方面做了相關要求,值得關注的是,准入門檻是基金管理人的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

    《通知》稱,本通知所稱私募投資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銀行間債券市場對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對於具體准入條件,符合以下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按規定提交相關備案材料後,可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已經依法在有關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行業自律組織完成登記;(二)基金管理人的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資産管理實繳規模處於行業前列,並獲得有關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行業自律組織的認可;(三)基金管理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債券投資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以及相關專業人員;(四)基金管理人應委託第三方託管人獨立託管基金資産;(五)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未發生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沒有因違法或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或司法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六)私募投資基金的設立符合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定,並已經依法在有關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行業自律組織完成備案;(七)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範圍包含債券等固定收益類産品;(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對於私募投資基金的備案、開戶及聯網手續原則上比照銀行間債券市場其他非法人産品執行,並遵守各中介機構相關業務規則。同時,私募投資基金應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並試行與做市商或嘗試做市機構以雙邊報價和請求報價的方式達成現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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