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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P2P網貸平台資金運作不透明。2014年4月銀監會關於P2P行業監管的“四條紅線”確立了P2P網貸行業信息中介的定位,決定了網貸平台不能設立資金池。然而,目前P2P平台資金運作仍然透明度不足,大部分平台自有資金與借貸業務資金仍未實現有效隔離,部分平台以自融為目的,通過資金池炮製“龐氏騙局”;或以期限錯配為目的,利用沉澱資金放款或將投資於短期項目的資金用於長期融資項目。一旦資金鏈斷裂,極易出現限制提現甚至卷款跑路。 2015年以來,詐騙跑路的網貸平台數量快速攀升,1~3月份分別有24、24和32家平台跑路,在全部問題平台中的佔比分別為34.8%、41.4%、58.2%;而2014年12月份這兩項指標分別僅為20家和23%。 其次,資産端信息不透明。P2P的初衷是通過減少信息不對稱,直接撮合投融資雙方交易,從而降低交易成本,因此信息披露,尤其是融資者、融資項目的信息披露是關鍵。由於缺乏統一監管,目前多數P2P平台自律性地披露信息。但是,披露內容差異較大、披露程度參差不齊。以交易額較大的50家網貸平台為樣本,其中75%以上的網貸平台會披露融資者基本信息,以及合同範本;半數以上的網貸平台會披露融資用途。然而,對於還款資金來源、融資者信用等級、風險提示、合同第三方託管以及貸後資金流向等關鍵的風控信息,披露較少。風險提示的網貸平台僅佔12.5%,委託第三方託管借貸合同的只有一家,幾乎所有平台均未明顯揭示貸後資金的使用情況。 一些P2P“理財計劃類”産品,投資人在成功投標前,往往不能了解資産列表詳情、無法自主選擇融資項目組合;並且該類産品極易挂鉤“資金池”,資金運作風險較大。2015年1月卷款跑路的“百銀財富”即採用了這一模式。 總體而言,投融資雙方信息不對稱催生道德風險,提高了網貸業務的交易成本。 第三,平台運營情況不透明。平台運營信息是P2P網貸行業監管的重要基礎,但目前僅少數網貸平台予以披露,並且相關指標的統計標準並不統一。以壞賬率指標為例,不同網貸平台的壞賬定義不同,逾期期限從1個月到1年不等;定義壞賬的基數也不同,多數平台以累積成交額為基數,僅少數平台以更為合理的待還餘額作為基數。與此同時,對計算方法選擇的隨意性較大。統計標準不一致,各平台公布壞賬率差異較大;由於缺乏橫向對比的基礎,P2P行業整體風控水平難以準確統計。目前陸金所、信而富等8家平台已公布壞賬率,其中陸金所較高,壞賬率在5%~6%左右,微貸網較低,在0.25%左右,兩者相差5個百分點。 (摘自《上海證券報》作者 林採宜 尹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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