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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中央農辦、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總局等四部委日前發布《關於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的意見》,《意見》首次對工商資本租賃農戶承包地在租賃時間和土地面積上設置了明確的上限控制和監管辦法。 《意見》提出,各地要按照中央關於對工商資本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應有明確上限控制的要求,制定相應控制標準。對租賃期限,應視項目實施情況合理確定,可以採取分期租賃的辦法,但一律不得超過二輪承包剩餘時間;對租賃面積,由各地綜合考慮人均耕地狀況、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産手段改進程度、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等因素確定。既可以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工商資本租賃農地面積佔承包耕地總面積比例上限,也可以確定單個企業(組織或個人)租賃農地面積上限。首次租賃面積一律不得超過本級規定的規模上限;確有良好經營業績的,經批准可進一步擴大租賃規模。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韓俊&&,為了避免農村出現大資本排擠小農戶,避免出現土地的大規模兼併,避免大批農戶喪失經營主體地位,必須對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採取慎重的態度,特別是要防止工商資本下鄉租賃承包地後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搞“非農化”或“圈而不用”,破壞農業綜合生産能力。 有專家&&,政府對工商資本長時間、大面積租用農地的態度是謹慎的,但是不代表政府對資本進入農村持消極態度。雖説建立了嚴格的准入門檻和監管制度,但是總體而言政府是鼓勵工商資本下鄉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農産品加工流通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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