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證監會24日舉行發布會&&,對資産重組辦法修改內容為:一、擴大募集配套資金比例,從不超過交易總金額的25%擴大到擬購買資産交易價格的100%。二、明確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比例不超過50%,並購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的不超過30%。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4日&&,將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適用意見部分規定進行修改。一是擴大募集配套資金的比例,從不超過交易總金額的25%擴大到擬購買資産交易價格的100%,即不超過100%的一併由並購後重組委進行審核,超過100%的由發審委進行審核。二是明確募集配套資金的用途,其中明確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比例不超過50%,並購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的不超過30%。適用意見發布後,以重組項目是否受理為限,已經過受理的項目須重新履行決策程序並重新索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