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可免徵3年契稅
稅收優惠政策“組合拳”力促兼併重組
2015-04-14    作者:記者 趙婧/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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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3日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再次&&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享免徵契稅優惠。
  專家認為,3年時間免徵契稅的優惠政策和此前&&的包括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在內的鼓勵企業改制重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涵蓋了形式多樣的企業兼併重組方式,大大減輕了企業兼併重組稅收成本,消除了企業兼併重組面臨的稅收障礙。稅收政策“組合拳”將掀起企業兼併重組潮。
  早在去年3月初,國務院就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提出落實和完善財稅政策等八方面的措施。要求完善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政策;落實增值稅、營業稅等政策。
  此次&&的《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企業依法整體改制,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後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通知》還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併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併後公司承受原合併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如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德勤稅務合夥人朱桉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國家總體政策方向是鼓勵混合所有制,配套的稅收政策可以鼓勵企業優化重組,多做兼併整合,方便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去年12月,財稅〔2014〕109號文把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辦法的股權收購、資産收購的比例從75%降低到50%,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股權或資産劃轉,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辦法。不久後發布的財稅〔2014〕116號文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今年3月的財稅〔2015〕5號文規定,企業整體改建、合辦、分立,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符合條件的,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專家&&,在經濟增速放緩的背景下,化解産能過剩壓力大,傳統産業亟須轉型以謀發展。2014年以來接連&&的一系列稅收優惠,破除橫亙在企業面前的稅收壁壘,助力企業掀起兼併重組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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