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加大“土改試點”改革力度
2015-03-12    作者:蔡繼明(全國人大代表)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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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全國兩會召開前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細讀有關在33個縣市區進行土地制度改革試點的方案,進而對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要求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精神,不難發現,這個試點方案還可進一步加大力度。
  首先,關於徵地制度改革。《決定》和《意見》強調,要縮小土地徵收範圍,探索制定土地徵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範圍。我們知道,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搞建設,必須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而凡是工商業開發和城市建設涉及佔用農村集體土地的,都一律由政府徵收為國有土地才能轉變為城市建設用地。如果按照《決定》及《意見》的精神,把徵地行為嚴格限定在公共利益用地範圍內,那麼,大量的非公共利益用地,作為商業化要素資源,就可以通過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加以配置。只有進一步加大這方面的改革力度,才能推動徵地制度的根本改革。
  其次,關於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決定》和《意見》提出,要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要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産權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僅靠只佔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十分之一的存量經營性建設用地,是無法構建包括房地産市場在內的開放競爭、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也無法滿足工業化和城市建設對非公益性土地的需求。
  最後,關於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決定》強調,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産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産性收入渠道;建立農村産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産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範運行。如果只允許“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這對於絕大多數已經擁有宅基地並只允許一戶一宅的集體經濟組織來説,宅基地的流轉就是一句空話,至於宅基地使用權的抵押、擔保、轉讓就更談不上了。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指出,土地制度改革要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顯然,允許農村集體土地即使是耕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直接進入市場,並沒有改變土地公有制性質;允許經過動態調整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並不會突破耕地紅線;允許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在集體經濟組織之外抵押、出租、轉讓,也並不會導致農民利益受損。而只有將這些內容納入土改試點,才能從根本上推進我國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使之達到《決定》和《意見》預期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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