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予以明確。
財政部網站8日消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予以明確。
其中,針對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比例由原來的75%調整至50%;針對資産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産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産的比例也從原來的75%調整至50%。
此外,針對股權、資産劃轉,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産,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産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産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産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産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産,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