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發展首當立“信”
2014-12-26    作者:常艷軍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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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業要通過制度規範、強化內部管理等,真正“以信立市,以信承托”,把服務實體經濟落到實處。要切實維護投資者權益;立“規矩”,強化內部管理;有力管控風險

  今年以來,國家&&多項政策措施加大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在我國當前以銀行間接融資為主導的金融體系中,已是第二大金融業態的信託業,憑藉橫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産業市場的優勢,一定程度上可填補傳統商業銀行金融服務的空白。信託業可以把社會資金聚集起來,通過産業基金、創業基金、私募股權投資等多種方式把資源直接引導到符合産業政策導向的創業企業。去年信託業總資産規模的近八成投向了實體經濟。

  目前,信託業資産規模再創新高後增速放緩跡象也很明顯,進入追求內涵式增長的轉型階段,這個過程面臨諸多挑戰。去年監管層提出的完善信託業治理體系的“八項機制”建設取得了突破性進展,正逐步夯實行業穩健發展的基礎。面對經濟環境變化,監管層為信託業指明了債權型信託直接融資工具、設立直接投資專業子公司、並購業務、高附加值的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等轉型方向,以謀求更具內涵的增長,使其做大做強。

  從我國信託業發展看,立“信”之路並不平坦。成立初期,信託業亂象叢生,經過多次清理整頓之後,信託業可以説是推倒重來。野蠻生長過程中,信託業被稱為“壞孩子”,隨着法規制度的完善,在回歸“代客理財”的本源業務上不斷前行。信託屬於直接融資,服務實體經濟還可有更大作為,但要通過制度規範、強化內部管理等,真正“以信立市,以信承托”,把服務實體經濟落到實處。

  首先,要切實維護投資者權益。雖説賣者盡責,買者自負,但因為責任不明晰,使得信託項目存在剛性兌付現象,這就需要&&相關制度明確賣者承擔哪些責任,怎樣的情況下需要兌付,什麼情況下可以免責,在執行中有法可依;同時,信託作為一種法律關係,其特有的功能就是保護信託財産獨立性和實現破産隔離,這也需在實踐中進一步體現,以更好地獲取投資者信任。

  其次,立“規矩”,強化內部管理。不少問題信託項目的通病是信託項目經理盡職調查不嚴,道聽途説者多。下一步就要在信託項目經營團隊中,通過分權制衡,減少乃至杜絕類似情況;並對單個信託項目分賬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信託財産及收益都有真實原始記錄可查,增進信託相關各方信任度。

  再次,有力地管控風險。當前經濟面臨下行壓力,要避免實體經濟領域的風險向金融領域擴散,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以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對信託業來説,就是要構建三層“防護”。信託公司的股東和高管,要維護公司的穩定發展,不讓信託公司個體風險向行業擴散;雖然從行業層面設立了保障基金,信託業有了“安全網”,但其也只是個工具,維護行業穩定還需要各個信託公司的共同行動;監管層也需通過相應的制度設計和安排,及時發現和計量風險,進一步推動信託業健康穩定發展。

  一個百年企業,往往是一個道義集團,而不是一個單純的利益集團。企業如此,行業也是如此,對於以“信”為本的信託業則更是如此。一個真正“以信立市,以信承托”的信託業,將充分發揮制度優勢,不斷創新,在合規經營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更加高效地連接資金端和融資端,實現居民財富的增值、保值與傳承,為實體經濟輸送金融“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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