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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不久前發布了《杭州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試行)》,提出新建公共機構辦公建築須用一種以上可再生能源。 根據《辦法》規定,“利用新建公共機構辦公建築、保障性住房、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項目,必須使用一種以上的可再生能源。”“政府採購的車輛中,待條件成熟後,鼓勵和倡導採購單位購置可再生能源動力車輛,並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動力車輛在政府採購車輛中的比例。” 這裡所説的可再生能源,除了太陽能外,還包括地熱能、生物質能、其他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此外,《辦法》還提出,要積極支持城區工業廠房、商業綜合體、專業市場、大型公共建築等建築屋頂建設兆瓦級分佈式光伏發電系統。支持在學校、醫院、賓館、黨政機關、科研單位等建築屋頂建設小型分佈式光伏發電系統。 《辦法》規定,通過太陽能光伏光熱,風力,沼氣、農林廢棄物、垃圾等生物質能發電上網部分電量,按照上網電價和發電成本差額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補貼;對可再生能源重點項目和示範區建設,按照建設投資的一定比例予以補貼或提供項目貸款貼息。 同時還規定,對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上的應用,按照每平方米負荷面積的一定標准予以補貼;根據開發利用生物質能源的數量,按照一定標准予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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