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監會與財政部共同制訂併發布《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建立信託行業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保障基金作為構建信託業的‘安全網’,可將行業風險與政府有效隔離。通過保障基金的介入,換取風險緩釋和化解的‘時間窗口’,將單體項目和單體機構風險消化在行業內部,是逐步釋放存量風險、減少對金融市場乃至社會負外部衝擊的關鍵手段,是信託行業的一項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銀監會非銀部相關負責人&&,保障基金作為最後的手段參與對信託公司的有償救助,而不是損失賠付。
業內人士指出,信託保障基金主要用於機構重組、緩解短期流動性風險,並非為了承擔剛性兌付。“從新辦法規定的基金資金的用處上來看,主要用於長期出問題信託公司的處置。而對於信託單項産品的處置,主要偏重於前期信託公司債務重組、外部接盤、履行恢復與處置計劃環節給予解決。”對此,某不願具名的信託業內人士&&。但他直言,具體怎麼界定確實是信託基金該“托底”的時候,還需要相關細則的&&。
據了解,信託保障基金公司將由中國信託業協會擬從會費中拿出1000萬元參股,另外14家國有背景信託公司共同入股設立,其註冊資本金初步敲定為120億元。
“考慮到保障基金公司專司信託業風險處置的現實需要,賦予其市場化運營機制,日常運營基金公司的自有資金,更便於對信託公司進行流動性救助以及化解信託産品的流動性風險,更好地協同保障基金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銀監會非銀部負責人進一步稱。
數據統計,截至2014年三季度末,全國68家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産規模達12.95萬億元。在資金投向方面,投向工商企業的有3.15萬億元,佔比24.32%;投向交通等基礎行業2.66萬億元,佔比20.54%;投向房地産1.27萬億元,佔比9.8%;投向礦産能源2708億元,佔比2.08%;投向金融業4.04萬億元,佔比31.2%(其中投向證券1.67萬億元);投向其他領域1.56萬億元,佔比12.06%。
不過,“自2013年以來,隨着經濟增速下行壓力增大,房地産市場低迷,企業盈利能力下滑,市場資金成本上升,前期擴張的信託項目到期兌付壓力凸顯,風險敞口也逐漸暴露。有統計表明,信託行業總體上報的風險資産已超過了700億元,其中高風險資産超過了500億元。”方正東亞信託研究發展部高級研究員湯曉華撰文分析稱。
中國信託業協會專職副會長王麗娟也指出,目前,實體經濟風險向信託傳遞,部分前些年大規模擴張的行業面臨深度調整,個別産業風險的確顯著上升,影響了信託項目兌付,並且,部分交易對手財務困難,特別是中小企業經營壓力大,資金周轉困難,可能難以按時償還信託貸款。
上海交大中國金融研究院公布的《信託公司兌付風險評價報告》顯示,從信託公司的流動性支付能力來看,信託行業整體存在一定流動性風險。如果整體出現5%損失的情況,面臨支付困難的公司數量可能超過行業公司總數的20%。
針對信託行業系統性風險隱患,《辦法》提出了處置思路,即原則上按照“債務重組-外部接盤-履行恢復與處置計劃-動用保障基金”的順序進行風險處置,但保障基金作為最後的手段參與對信託公司的有償救助,而不是損失賠付。
具體而言,保障基金可在五種情形下進行救助:一是信託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需重組的;二是信託公司依法進入破産程序,並進行重整的;三是信託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四是信託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五是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不過,“在前三種情形下,保障基金公司應根據相關有權機關的認定和處置原則擬定處置方案並報基金理事會批准後實施。”銀監會非銀部負責人説。
《辦法》還規定,保障基金的認購先執行統一標準,條件成熟後再依據信託公司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準。“銀監會主張‘扶優限劣、差別監管’,根據信託公司的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準是保障基金的發展方向。”銀監會非銀部負責人進一步指出,“由於信託公司的監管評級體系正在根據近年來信託公司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和完善,待監管評級體系逐漸成熟完善後,保障基金的認購規則也隨之過渡到依信託公司風險水平和狀況實施差別認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