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財政部、央行、證監會、保監會五部委聯合印發的《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監管辦法》昨日正式對外公布,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該辦法,金融資産集團母公司及附屬金融類法人機構應當分別滿足各自監管機構的單一資本監管要求。其中,集團母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2.5%。
辦法還規定,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集團母公司要定期對面臨的主要集中度風險進行壓力測試,識別可能對集團經營帶來不利影響的潛在因素,並根據壓力測試結果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辦法附則提到,資産公司可分階段落實本辦法中風險計量及壓力測試、數據管理及信息系統建設有關規定,但已改制資産公司至少應在2020年底前達標,未改制資産公司至少應在改制後7年內達標,資産公司應制定分步實施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