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法院拍賣又反悔構成了違約
2014-11-18    作者:李方向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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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載,平頂山市民王先生通過淘寶司法拍賣平台,成功拍得一處別墅。在交付200多萬元的購房款後,卻被組織拍賣的寶豐縣法院告知,當初資産評估有誤,拍賣無效。更讓他感到離奇的是,在起拍價上漲80多萬元後,該棟別墅再次進行拍賣。對此,寶豐縣法院相關人士&&,王先生可以起訴評估公司和寶豐縣法院,進行維權。
  由於司法拍賣時要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所以,司法拍賣時比商業拍賣有着更為嚴格的規定和程序。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産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這一規定非常明確: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有異議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並非是在拍賣結束後10日內提出異議。而且並非所有提出異議都需要重新評估,也是有明確規定的,即: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可是拍賣結束後,被執行人韓某向法院提出了異議,法院仍以這條規定為由進行反悔,讓人難以信服。目前來看,整個拍賣在法律效力上並無瑕疵,法院基於維護被執行人利益而反悔事實上構成了違約。
  不得不説的是,寶豐縣法院委託的評估公司絕不是第一次進行評估,應該有着豐富的經驗,可是兩次評估的建築面積從272.33平方米變成了407平方米,估價也從215萬元變成了300萬元,不能不讓人稱奇。別説是評估公司專業人員,就是讓小學生去量建築面積也不太可能會錯130多平方米呀!尤其是寶豐縣法院已知道第一次評估失誤的情況,竟然還讓同一評估公司作評估,已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希望這一事件能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別讓人們對法院失去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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