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商業短信未經同意不得發
2014-11-11    作者:尹衛國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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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報道,國家工信部已起草《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正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規定》第三章第十八條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後又明確&&拒絕接收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第六章第三十四條明確,違者將被“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
  發送商業短信息須經手機或電話用戶的同意,否則屬違法並受處罰,這是我國信息法制管理的一次大跨步、大進步,有重大意義。多年來,垃圾信息滿天飛,消費者不堪搔擾,叫苦不迭,卻又奈何不得。工信部這一規定意味着手機、電話用戶由過去被動、無奈地接受商業短信,變為有權拒絕,或有選擇性的接受,這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更是給短信息提供者及電信運營商套上法律籠頭。
  法制社會,任何商業行為都須建立在確保合同雙方權利與利益基礎之上,甭管別人是否需要,隨心所欲髮發信息,明顯侵害了用戶權利。依法規範商業短信息,早有他山之石,如德國於1977年就制定《聯邦數據保護法》,以後兩度修法,明確手機用戶有權拒絕商業廣告短信,運營商發信息須與用戶簽訂一份合同,否則違規濫發短信,投訴一次最高可罰5萬歐元。再如英國《通信管理條例》規定,未經收信人同意發送兜售産品的垃圾信息,屬於違法,法院受理起訴並查實後,每次罰運營商5000英鎊。
  工信部立法規範商業短信,意味着我們正與發達國家接軌,但筆者以為《規定》尚有完善之處。首先,商業信息是通過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三大運營商的平台發送的,運營商採取什麼方式與電話、手機用戶簽訂是否接受信息的合同,尚待明確,且需制訂細節,還要便於操作。其次,對違規髮發信息的處罰比較模糊。1萬至3萬元罰款,是一次投訴的違法成本,還是對一次群發信息的處罰?語焉不詳。第三,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投訴、反饋機制,暢通消費者對違法違規濫發信息的舉報渠道,執法部門要及時查處,並反饋意見。這也尚需在《規定》中加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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