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在當天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發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11月23日起施行)和《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11月23日起施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實行並聯審批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張曉軍&&,上述調整旨在進一步推進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市場化進程,促進上市公司深入推進行業整合和産業升級。
本次修訂以“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為理念,進一步減少和簡化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在強化信息披露、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保護投資者權益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取消對不構成借殼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産行為的審批;取消要約收購事前審批及兩項要約收購豁免情形的審批。二是完善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市場化定價機制,對發行股份的定價增加了定價彈性和調價機制規定。三是完善借殼上市的定義,明確對借殼上市執行與IPO審核等同的要求,明確創業板上市公司不允許借殼上市。四是進一步豐富並購重組支付工具,為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定向發行可轉換債券、定向權證作為並購重組支付方式預留制度空間。五是取消向非關聯第三方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門檻限制和盈利預測補償強制性規定要求,尊重市場化博弈。六是豐富要約收購履約保證制度,降低要約收購成本,強化財務顧問責任。七是明確分道制審核,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督促有關主體歸位盡責。
證監會&&,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以下簡稱國發[2014]14號文)“優化企業兼併重組相關審批流程,推行並聯式審批,避免互為前置條件”要求,按照統一論證、分步實施原則,依託企業兼併重組部際協調小組,工信部牽頭,會同發改委、商務部及證監會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上市公司並聯審批方案。經過充分準備,實施條件已經成熟,定於2014年10月24日起正式施行。
所謂並聯式審批,是指不再將上市公司取得相關部委的核準,作為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上市公司可在股東大會通過後同時向相關部委和中國證監會報送行政許可申請,中國證監會和相關部委對上市公司的申請實行並聯審批,獨立作出核準決定。根據實際情況,不再將發改委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商務部實施的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核準、經營者集中審查等三項審批事項,作為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批的前置條件,改為並聯式審批。其中,關於與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經營者集中申報審查兩項行政許可的並聯審批,立即實施;關於與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的核準的並聯審批,證監會正配合相關部門修改《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頒佈後實施。
張曉軍&&,即日起,未受理的項目,受理時不再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相關部委已審批或已受理的證明文件;已受理的項目,上市公司尚未獲得有關部委批復的,不再要求提供相關部委審批文件,上市公司按並聯審批方案完善信息披露後,中國證監會按照審核流程安排重組委會議及審結。
他提到,隨着並購重組市場化改革的深入,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更加活躍。截至2014年9月31日,2014年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交易金額達到1萬億元,已超過2013年全年交易金額。目前,約90%的交易單數和75%的交易金額,依規無須證監會審批,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後即可實施。
《經濟參考報》記者注意到,進入2014年以來,並購重組已經成為了A股市場的“主旋律”。Wind資訊統計顯示,按照最新披露日期,9月中國並購市場共完成(不包括實施和過戶)94起並購交易,其中有6起未披露金額。披露金額的88起交易,交易總價值約為596.93億元,平均每起案例交易價值約6.78億元。與上月同期相比,9月中國市場並購案例數量增加22.08%。統計數據還顯示,按照發審委會議日期,2014年9月1日-9月30日,發審委共計審核了24家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申請,僅有1家未通過。審核通過的公司中,
2家為主板公司,11家為中小企業板,10家為創業板。
興業證券的研究則顯示,2014年至今A股上市公司發布董事會預案的股權並購事件共1307起,這對於2545家上市公司來説譯者這平均每2家上市公司就有1家涉足並購。從並購方所屬行業來看,傳媒行業並購最為活躍,平均每家公司並購達1.3次,其次是電子、通信、醫藥生物、計算機等行業,而被收購資産同樣主要集中在這些行業。
安信證券分析師諸海濱&&,2013年以來中國市場並購的活躍,除了受新股IPO暫停的因素影響外,更重要反映的是産業結構面臨調整、增長模式改變、移動互聯網洗牌傳統産業等一系列挑戰。“目前中國並購市場已經具備天時(經濟轉型)、地利(技術進步)、人和(政策放鬆),加上産業並購基金和定向並購債券等新市場中介的出現,預示着中國或將出現一次歷史性的並購浪潮。”諸海濱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