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託企業兼併重組部際協調小組,工信部牽頭,發改委、商務部及證監會等部門一道共同研究制定的上市公司並聯審批方案,24日起正式實施。
具體來看,不再將發改委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商務部實施的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核準、經營者集中申報審查這三項審批事項,作為證監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批的前置條件,改為並聯式審批。
其中,關於與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經營者集中申報審查兩項行政許可的並聯審批,立即實施;關於與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的核準的並聯審批,證監會正配合相關部門修改《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頒佈後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涉及相關部委的其他審批事項,仍按現行程序執行,暫不作調整。
依照此前規定,需由證監會核準的並購項目,涉及其他部委審批事項的,申請人應先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作為證監會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並聯審批後,證監會無需等待相關部委批復,這將進一步縮短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全過程時間。此外,依規無須證監會審批,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後即可實施。
在並聯審批方式上,上市公司可在股東大會通過後同時向相關部委和證監會報送行政許可申請,證監會和相關部委對上市公司的申請實行並聯審批,獨立作出核準決定,同時,涉及並聯審批的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項目,在取得相關部委核準前,不得實施。
細分來看,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組報告書草案時,應在顯著位置披露本次重組需取得相關部委批准的情況,並詳細説明已向有關部門報批的情況和尚需呈報批准的程序,對可能無法獲得批准的風險作出重大風險提示,證監會審核期間,上市公司取得有關部門核準的情況,上市公司應及時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取得證監會核準時、尚未取得相關部門的批准的,應在公告並購重組項目獲得證監會核準時,同時公告尚需取得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並對可能無法獲得批准的風險作出特別提示,明確未取得相關部門批准前,尚不能實施本次並購重組。
上市公司在取得全部相關部門的核準後,公告本次重組已經取得全部相關部門的批復、重組合同已經生效,具備實施條件。之後,方可實施重組方案。
在新舊制度銜接方面,即日起,未受理的項目,受理時不再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相關部委已審批或已受理的證明文件;已受理的項目,上市公司尚未獲得有關部委批復的,不再要求提供相關部委審批文件,上市公司按並聯審批方案完善信息披露後,證監會按照審核流程安排重組委會議及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