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基金子公司將可開展資産證券化業務
2014-09-27    作者:記者 吳黎華/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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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6日,證監會就《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修訂稿)》(以下簡稱《規定》)以及配套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徵求意見稿)》、《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以《證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為上位法,統一以資産支持專項計劃作為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産證券化業務。二是將資産證券化業務開展主體範圍由證券公司擴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並將《證券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更名為《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三是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市場化的證券自律組織事後備案和基礎資産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四是強化重點環節監管,制定信息披露、盡職調查配套規則,強化基礎資産的真實性要求,加強投資者保護。

    《規定》明確,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為開展資産證券化業務專門設立的資産支持專項計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均適用本《規定》,這意味着,證監會已經將券商資産證券化業務擴産到了基金自子公司以及其他資産管理機構。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規定》要求,資産支持證券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發行對象不得超過二百人,單筆認購不少於100 萬元人民幣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

    與此同時,對於券商資産證券化業務的監管也將實現從審批制到備案制的重大轉變。《規定》明確,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設立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將設立情況報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中國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備案規則,對備案實施自律管理。中國基金業協會根據基礎資産風險狀況對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産範圍實施負面清單管理,並可以根據市場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負面清單。

    在轉讓與交易方面,《規定》明確,資産支持證券申請在證券交易場所掛牌轉讓,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掛牌、轉讓規則,對資産支持證券的掛牌、轉讓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掛牌、轉讓規則,對資産支持證券在機構間私募産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市場掛牌、轉讓進行自律管理。

    證監會&&,此次修訂旨在明確以《證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為上位法,統一以資産支持專項計劃作為SPV開展資産證券化業務,改事前行政審批為事後備案,同時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突出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要求,是強化基礎資産的真實性要求。

    WIND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以來,全市場發行的資産支持證券就已經達到了237隻,發行總規模達到了2003.95億元,相比之下,2013全年,全市場也只不過發行了52隻産品,發行總規模為228.63億元。也就是説,今年以來,資産證券化産品發行規模驟增了777%,呈現爆發增長的態勢。華泰證劵非銀金融行業首席分析師羅毅&&,假定國內信貸資産證券化和企業資産證券化規模分別佔到GDP總量的10%、1%,則國內資産證券化空間約為5.6萬億,證券公司資産證券化規模約50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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