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放寬政策鼓勵券商進一步補充資本
2014-09-20    作者:記者 馬婧妤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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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勵券商IPO上市,取消“較強市場競爭力”和“良好成長性”兩項額外審慎性要求

  □降低持股5%以上入股股東及信託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入股券商要求

  □鼓勵券商通過利潤留存補充資本,支持發行優先股、減記債、可轉債

  證監會日前下發通知,提出多項政策舉措進一步放開證券公司多渠道補充資本的政策限制。其中,擬IPO上市的證券公司,在符合上市條件的基礎上,將不再受“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和“良好的成長性”兩項額外審慎性要求束縛。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昨日在證監會例行新聞通氣會上對上述內容進行了限制,他透露,證監會近日已下發通知,鼓勵證券公司多渠道補充資本,並清理取消有關證券公司股權融資的限制性規定。

  該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四點:

  一是要求各證券公司重視資本補充工作,通過IPO上市、增資擴股等方式補充資本,確保業務規模與資本實力相適應,公司總體風險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

  二是鼓勵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IPO上市,取消“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和“良好的成長性”兩項額外審慎性要求,並簡化有關程序,提高IPO上市監管意見書的出具效率。

  三是適當降低持股5%以上入股股東及信託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入股證券公司的要求,並對入股股東長期投資規模不再作出要求。

  四是鼓勵證券公司通過利潤留存補充資本,並支持證券公司探索發行新型資本補充工具,如優先股、減計債、可轉債等。

  與此同時,張曉軍介紹,出於強化資本約束、防範風險考慮,前述通知明確,對於資本實力不足、風險覆蓋率(凈資本比風險資本準備)低於200%或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低於120%(2015年6月30日前低於100%)的證券公司,要求其杠桿倍數(總資産比凈資産)不得超過5倍,同時將暫停受理其創新業務試點申請,以確保業務創新發展與公司抗風險能力的動態平衡。

  張曉軍&&,證監會下發通知放寬對券商通過多種渠道進一步補充資本的政策限制,是落實“新國九條”及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證券經營機構創新發展的意見》(證監發〔2014〕37號)的有關要求的具體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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