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合格食品導致損害也得賠償
2014-09-16    作者:廖春梅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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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位顧客在一家超市購買了一袋餅乾,餅乾外包裝袋上只是寫有餅乾的成分、生産日期與廠家等,並沒有任何食用的注意事項。買回家後,孩子食用後出現臉部紅腫,隨之休克暈倒。經醫院診斷,孩子對餅乾中某些成分過敏,導致過敏性休克皮炎。面對顧客索要6000余元醫療費用的請求,超市堅持認為,餅乾符合國家的相關質量標準,是合格産品。顧客孩子之所以會出現損害,完全與自身的特異體質密切相關。況且,餅乾並非其所生産,即使存在問題,顧客也只能去找生産廠家索要賠償。
  超市的説法是錯誤的,其照樣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本案所涉餅乾同樣屬於缺陷産品。《産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産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産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即我國對産品缺陷界定,採取的是雙重標準,包括存在不合理危險標準或者違反強制性標準,只要存在其中之一,都屬於産品缺陷,且即使符合強制性標準,也不一定就沒有缺陷。所謂“不合理的危險”是指對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構成的威脅,只要在通常、合理、可預見等正常情況下,産品未達到它應有的安全程度,就屬於不合理危險。孩子在正常食用之後,身體産生過敏並導致休克性皮炎意味着餅乾已經對其健康構成了威脅,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沒有達到安全程度。退一步説,就算對孩子的傷害與其自身的特異體質有關,就算把餅乾對特異體質者食用會引發過敏等視為合理危險,生産者也應對此予以適當警示與説明,沒有警示與説明同樣構成缺陷。
  另一方面,顧客有權直接要求超市擔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産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産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所以,顧客有對索賠對象的選擇權,超市面對索賠不應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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