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社會各界公眾可通過信函、郵件等方式在9月15日前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不動産登記,就是對不動産上的各種物權進行登記。這些不動産權利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産權利。
不動産統一登記的意義,在於建立統一制度、整合管理部門職責,通過簡政放權推動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減少多頭管理、逐步實現一個窗口對外服務,實現保護權利人合法財産權,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之目的。
對不動産統一登記的作用,社會輿論較多地討論它將會對房地産價格、反腐敗等帶來影響,其實這是對不動産登記制度改革的誤讀。例如有輿論認為,通過不動産登記,可以輕易地查到名人、富人和官員的房産及交易情況。事實上,《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不動産登記機構、不動産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産登記信息保密,只有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産登記資料。
儘管如此,仍有評論認為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其意所指,筆者認為在於三個方面:
第一,不動産統一登記,是進一步在法律層面對公民物權的明確界定,尤其是對農民財産權利的明確界定。對農民而言,通過不動産登記,可以將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在內的權益明確所有人,這使得他們在城鎮化進程中自身財産權利得到保護,過去因為籠統的“集體所有”概念而導致的權屬不清問題將得到有效解決。通過不動産登記確權明屬,將對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推進城鎮化掃清制度障礙,奠定法律基礎。
第二,不動産統一登記,旨在改變計劃經濟時代留存下的分散的物權登記方式,這種分散登記方式的背後是不同部門之間的利益分割。産權所有人辦理相關手續,要涉及住建、農業、林業、國土等諸多部門,不但程序繁瑣,也為權力尋租創造了滋生土壤。實行不動産統一登記,不但是政府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創新舉措,同時也將部門獨享信息資源改變為公共統一的信息流通渠道,極大地方便了産權所有人。
第三,不動産統一登記是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從法律角度看,它的施行將帶動一系列的配套與後續制度跟進。例如實行不動産統一登記,就要最終明確“小産權房”問題、“土地70年使用權”問題;例如實行不動産統一登記就要進行諸多如公證制度等配套改革;例如因為實行不動産統一登記所引起的物權法、草原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諸多法律體系的修改等。總之,不動産統一登記的實行,將會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有力的倒逼動力。
因此,從這些角度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的實行,作為基礎性的制度安排,説它是深化改革,尋求制度突破的“敲門磚”亦不為過,它為改革攻堅帶來的深遠意義將在不遠的將來逐步顯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