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醫治“小金庫”最終要靠法律
2014-08-12    作者:吳睿鶇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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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和審計署上月底聯合發文,決定從8月至10月,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和“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
  “小金庫”雖然姓“小”,但容量並不小。據業內專家估算,隨着財政收入的日益增長,我國每年發生的“小金庫”資金總額或在1000億元以上。據統計,30年間經歷13次清理整頓,國務院就小金庫曾經發出過11次清查文件,各地更是下發過不少相關文件,可是“小金庫”不但沒有根除,在一些地方和單位還愈演愈烈,猶如割韭菜一樣,割了一茬,又長一茬。儘管從此次國家&&的公共政策來看,無論從追溯年度上,還是從處罰方式上,比原先清理力度加大了,態度更堅決了,但筆者覺得,僅憑國家一紙紅頭文件,要想實現預期目的,可能還是有點想當然。
  説到底,“小金庫”之所以久治不愈,是因為,這部分錢屬於政府預算外資金,游離於人大以及公眾監督視線之外。
  很明顯,倘若由政府任意支配“小金庫”,不出現問題也難。所以,筆者覺得,就目前而言,最緊迫的就是要實現財政預算變革。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提出: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完善公共財政預算。這就要求,用“大預算”來醫治“小金庫”。具體點講,一方面,對預算外的收入進行一次徹底清理,對不盡合理的收費,該合併的合併,該取消的一律取締;與此同時,新《預算法》裏必須寫入“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都應當全部納入預算”,從而建立新型的公共財政,確立“大收入、大支出”的財政分配利益格局。惟此,才能讓“小金庫”順利搬到預算內的“大家庭”,接受人大、公眾和社會的監督。
  當然,在沒有修改《預算法》之前,深化資金管理制度,架構長效治理機制,也值得探討。譬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錫榮在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時提出了集體腐敗的概念,並&&可考慮首先把私立小金庫列入刑法犯罪中。可以預見的是,從法律的視角來遏制“小金庫”,要遠比中央紀委&&的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威懾力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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