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售假 電商該擔何責?
2014-07-29    作者: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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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消法》雖已在法理上厘定了電商&&承擔責任的幾個層次,但還需要司法實踐將其激活,特別是,如何界定電商&&“明知”或者“應知”第三方售假而不作為?
    7月28日,有媒體報道稱:“祥鵬恒業”通過聚美優品等多個電商&&銷售假冒服裝和手錶,而聚美優品等電商&&則對此置若罔聞。
    聚美優品網是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此次售假醜聞對電商的影響巨大。之後,聚美優品發布聲明:承認“祥鵬恒業”存在售假行為,稱已關閉其網上店舖;但對自身責任“高舉輕落”,沒有承諾“先行賠付”上當的消費者,而只是“深刻反省、追究責任”。
    對於電商&&上的第三方售假,電商&&該承擔什麼責任?去年下半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之前,關於電商&&是否該“先行賠付”,存在一定爭議。有觀點認為,電商&&與“展銷會”和“租賃櫃&”性質相同,所以應先行賠償。但最終《消法》立法者認為:電商既沒有權利要求網店事先繳納押金,也沒有能力通過驗貨、審核資質等方式對具體經營者進行現實審核,如果對網絡消費糾紛採取“一刀切”,可能加重電商&&的經營成本,扼殺互聯網經營創新。
    現行《消法》確立的原則是:首先,由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責任;但如果電商&&不能提供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電商&&索賠;如果電商&&之前做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則應當履行承諾。照此,如果聚美能提供“祥鵬恒業”的真實名稱、&&方式,就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了。
    但這也不是絕對的。現行《消法》還規定:如果電商&&“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利用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則要承擔連帶責任。
    新《消法》可謂“十年磨一劍,霜刃未曾試”,雖然已在法理上厘定了電商&&承擔責任的幾個層次,但還是需要司法實踐將其激活,特別是,如何界定電商&&“明知”或者“應知”第三方售假而不作為?這就需要法院結合具體個案,通過判決來釋法。
    目前有報道稱:包括雅詩蘭黛、蘭蔻、DHC在內的多家知名化粧品牌,均否認與聚美優品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合作。照理説,聚美優品網本身就是化粧品的專業網購網站,不可能不知道這些一線品牌否認與他們以及他們的第三方網商有合作,那麼,這算不算聚美“明知”或者“應知”有人在利用其電商&&售假而不作為,從而要承擔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呢?
    互聯網可能“顛覆”了很多經營規則,但不能“顛覆”基本的商業倫理——揣着明白裝糊塗,縱容售假者在自家提供的&&上侵害消費者權益,就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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