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事業部改革定調 規範理財業務
2014-07-12    作者:記者 苗燕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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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理財規範“七不得”:

    1、不得提供含有剛性兌付內容的理財産品介紹;
    2、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産品;
    3、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複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産品;
    4、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産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推銷理財産品;
    5、不得代客戶簽署文件;
    6、不得挪用客戶資金;
    7、不得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産品標記本行標識後作為自有理財産品銷售。

  商業銀行理財産品事業部制改革的方案11日正式對外公布。在銀監會發布的這份名為《關於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組織管理體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完善理財業務的內部組織管理體系,設立專門的理財業務經營部門,負責集中統一經營管理全行理財業務,並按照“單獨核算、風險隔離、行為規範、歸口管理”四項基本要求規範開展理財業務,防範理財業務的風險積累。

  近年來,我國銀行理財業務發展快速。截至2014年5月末,全國4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共存續理財産品50918款,理財資金賬面餘額13.97萬億元。2013年銀行理財産品的加權平均收益率為4.13%,給國內居民創造的財産性收入超過4500億元。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諸如誤導銷售、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財資金與銀行自營資金沒有完全分離等問題。為此,銀監會去年就已經將商業銀行建立理財業務事業部制的方案納入了工作計劃。

  理財事業部決策權獲提升

  監管機構設想的未來的理財事業部,首先是要作為獨立的利潤主體單獨核算,同時建立單獨的會計核算、統計分析和風險調整後的績效考評體系。這個部門要對每只銀行理財産品分別單獨建立明細賬,單獨核算,並應覆蓋表內外的所有理財産品。通過“理財業務與信貸等其他業務分離;實行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分離;銀行理財産品與銀行代銷的第三方機構理財産品分離;銀行理財産品之間分離;理財業務操作與銀行其他業務操作分離”這幾方面的要求,引導理財業務回歸資産管理業務的本質。

  按照這“五大分離”原則,對於理財資金的要求的是,理財産品的資金來源要和資金運用相對應,獨立於銀行信貸業務;本行信貸資金不得為本行理財産品提供融資和擔保。對於自營業務的要求是,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分別開立獨立賬戶;分別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流程和內控制度;代客理財資金不得用於本行自營業務,不得通過理財産品期限設置、會計記賬調整等方式調節監管指標。對於代銷的要求是,銀行在銷售銀行理財産品與代銷的第三方機構理財産品時,應有相互獨立的准入、考核、推介和銷售制度等;代銷第三方機構産品時必須採用産品發行機構製作的宣傳推介材料和銷售合同,不得出現代銷機構的標識。此外,本行理財産品之間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調節收益。

  早在去年,不少銀行就相繼成立了資産管理部。主要負責理財産品的開發設計、理財産品的投資管理等各類代客資産管理服務。從經營範圍、職責劃分等方面,已然是理財事業部制的雛形。在實際的業務操作上,也在執行上述原則。因而,對於一些銀行來説,成立理財事業部就是把現有的資産管理部“翻個牌”。

  但這卻是理財業務發展到一定階段後,在體制上的一種必然方向。此前光大銀行資産管理部總經理張旭陽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理財事業部更多是一個管理架構的安排,不會改變改變産品模式、也不會影響業務,只是強調更加專業化的管理。有助於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此外,通過事業部的這種制度安排,使得代客與自營更加明晰的區分開,也有利於業務健康的發展。

  從另一個角度説,“翻牌”後的理財事業部將獲得更多的獨立經營決策權,在經營管理上擁有更強的自主性。可擁有一定的人、財、物資源支配權,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自主配置資源,並建立相對獨立的人員考核機制及激勵機制。

  “七不得”規範理財銷售

  近年來不少出問題的理財産品在進行事後追究時發現,銷售環節的問題最為集中。為此,銀監會特別強調了要規範理財産品的銷售行為。

  《通知》強調,銀行不得提供含有剛性兌付內容的理財産品介紹;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産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複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産品;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産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推銷理財産品;不得代客戶簽署文件;不得挪用客戶資金;不得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産品標記本行標識後作為自有理財産品銷售。

  同時,銀行應在銷售文件的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産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應在銷售文件中載明理財産品的投資範圍、投資資産種類和比例,以及合理的浮動區間;應載明收取各種費用的條件、方式和收取標準,未載明的收費項目不得向客戶收取。

  《通知》還強調了要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將合適的産品賣給合適的客戶。要求按照風險匹配的原則,嚴格區分一般個人客戶、高資産凈值客戶和私人銀行客戶,進行理財産品銷售的分類管理,提供適應不同類型客戶投資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的産品,嚴格風險自擔。對於一般個人客戶,銀行只能向其提供貨幣市場和固定收益類等低風險、收益穩健的理財産品;銀行在對高資産凈值客戶和私人銀行客戶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後,可以向其提供各類風險等級的理財産品。

  除了強調要嚴格遵守銷售環節的規定,也強調了銀行要審慎盡責地管理投資組合;建立投資資産的全程跟蹤評估機制,及時處置重大市場變化;充分評估資産組合可能發生的流動性風險,建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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