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追繳驚散客的餐費不妥
2014-06-25   作者:舒銳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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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日中午,東莞萬江某五星級酒店廚房雜物着火,儘管員工立即撲滅,但是冒出的煙霧讓在餐廳裏喝茶、就餐的四百多人驚慌出逃,導致多達五十多桌餐飲的客人無人買單。經過酒店管理人員初步清點,估計損失了兩萬多元餐費。為此,酒店昨日在微信上呼籲,請顧客們本着誠信為上的原則,及時返回買單付賬。
  據在場人士稱,實際上,當時廚房裏面並沒有發生大火,冒出一股煙霧之後,很快就被員工撲滅了。只是當場有人喊道“着火啦!煤氣罐要爆炸”,導致所有食客驚慌出逃,並最終無人買單。 
  因為一場事後被證明不足以導致火災的“小火”,“燒掉了”兩萬多元餐費,酒店方確實看似冤枉。然而,對此追究後賬,要求顧客買單,對顧客又公平嗎?
  顧客來到餐廳喝茶、就餐就和酒店訂了一份合同。酒店不僅有提供安全食品的義務,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對所有來到酒店的人,實際上都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事實上,酒店並沒有履行好這份安全責任,發生了火情,造成顧客陷入恐慌狀態。有人喊煤氣罐要爆炸,在客觀上擴大了這種恐慌。可是,我們也須考慮到,廚房發生火災,本就存在煤氣罐被引爆的可能。我們不能苛求顧客在當時做出最符合客觀事實的判斷。
  趨利避害、遠離危險本是人類的本能。因此,顧客逃走並無偏頗,在某種意義上,還是在降低酒店所可能需承擔損失,因為如果火災真的發生了,根據侵權責任法,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當然,如果相關糾紛進入到訴訟程序,要細化其中法律責任,還須綜合當時現場情況以及各方舉證狀況全面考量,但是從目前報道情況看來,可以明確的是,酒店至少也須為相關損失承擔主要的責任。 
  酒店讓顧客自覺買單並無可厚非,但聲稱要按照監控器錄像逐一核實客人追繳餐費,卻並不妥當。因為僅通過錄像自然難以核實客人的具體身份,甚至可能對客人的肖像權等人格權造成侵犯。即使最終找出客人,並訴之法院,訴訟預期也並不好,更讓雙方陷入訴累。倒不如反求諸己,慷慨免單,贏得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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