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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銀行1號小額消費貸款資産支持證券”(下稱“平安1號”)被叫停,一時在市場上引起軒然大波。本來,央行和證監會對於信貸資産證券化監管有較為正式的共識,認為可參考現有國債和企業債跨市場的發行方式和成熟技術,實現優質資産證券化産品在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的跨市場發行和交易。然而,“平安1號”的發行確實違背了上述共識,同時也為監管提出了新課題。 在發行審批模式上,“平安1號”突破了原來由央行和銀監會共同審批的制度,由銀監會審批後,直接到上交所上市交易。這種模式直接繞過了央行,違背了兩個市場同時發行的共識,為未來的風險監管埋下了隱患。中央銀行是中國銀行間市場的監管主體,也是目前已經發行的銀行信貸資産證券化産品的管理者。根據2005年5月央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的《信貸資産證券化管理辦法》第10條,人民銀行依法監督管理資産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的發行與交易活動。所以,信貸資産證券化的行政許可和交易場所監管都屬央行。央行新聞發言人指出,信貸資産證券化有關登記託管工作應按照主管部門之前“業已商定的模式”進行,這意味着只在上交所債市發行的“平安1號”除去繞過央行審批外,還讓兩個債券市場的關係産生了衝突。“平安1號”雖然是在上交所上市,但其投資主體包括了所有在銀行間交易的機構,且範圍更加廣泛,按照這個發展方向,會覆蓋銀行間債券市場。 從託管安排上看,託管機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下稱“中債登”)負責登記、託管和結算,而中債登的財務管理權屬財政部,業務管理單位是央行,人事任命權在銀監會。它的託管意味着多頭監管體制下,登記託管發行的多重跨市場行為。此次在沒有取得央行批復的情況下,就發布公告與上交所一起公布託管交易所發行的資産證券化産品,進行多重跨市場託管,這可以看作是對這種多頭監管的局面和現有制度安排的挑戰。 此次“平安1號”被叫停風波引發的後果之一,可能會在監管思路上導致連鎖反應,信貸資産證券化審批可能會加速從審批制向備案制改革。6月12日,銀監會召開的信貸資産證券化工作通報會上,監管機構&&,決定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審批制改為業務備案制,以資格審批與産品備案相結合的方式,加快推進信貸資産證券化。而央行叫停“平安1號”後,央行新聞發言人&&,根據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達成的一致意見,今後信貸資産證券化産品由銀行自主發行,包括發行的窗口與時機選擇,毋須進行行政審批。只是由於信貸資産證券化涉及貨幣政策實施與金融市場的協調發展與穩定,要求銀行進行事前報告。這其實是“平安1號”事件發生之後監管機構在審批上做出的相應“松綁”舉措,在客觀上緩解了ABS的審批工作流程較長,且審批有時還會影響商業銀行證券化路徑選擇的問題,推動着審批程序向更加市場化的備案制方向發展。 總之,“平安1號”被叫停背後的體制原因主要是監管機制未曾理清,銀行希望通過更加簡短和市場化的路徑來滿足發行産品的需求,這在客觀上造成了和既成監管體制和主體的衝突,也加大了市場風險。但積極的方面,也會推動監管政策做相應改變。長期看,對信貸資産證券化的監管機制還需要進一步協調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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