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産管理規模迅速做大之後,過慣“好日子”的信託公司正在為保兌付頭疼不已。今年以來,受房地産市場降溫、産品兌付洪峰的雙重影響,多地信託兌付危機開始顯現。隨着中誠信託、吉林信託、新華信託先後被曝出現兌付困難,有關投資者與信託公司及代銷機構之間就剛性兌付産生爭議甚至對簿公堂的消息頻頻見諸報端。
《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在“剛性兌付”爭議背後,不乏部分信託産品受託人主動管理能力低下,風險自控虛設的隱患。而在信託産品運行管理及銷售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到位、利用複雜法律文書脫責、用産品説明書取代合同協議等種種問題,給投資者的維權之路埋下了一個個“免責陷阱”。
到期前一個月才知虧損近60萬
信息披露不到位、利用複雜法律文書脫責、用産品説明書等取代合同協議……在信託産品運行管理及銷售存在諸多弊端情況下,投資者維權變得舉步維艱。
49歲的浙江樂清商人文先生經營一家銷售防護器材的個體企業。2011年,他以300萬元從某商業銀行購入一款信託産品,起投金額為50萬元。到期前的一個月,文先生才被告知虧損近20%。
而在上海,某股份制銀行的私人銀行客戶李先生2011年購入一款房地産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合同列明,信託投向的企業大股東個人負有無限連帶責任。今年1月,該信託因捲入房企借貸糾紛,一度面臨兌付危機。
從2006年的3500億元到今年一季末的11.73萬億元,我國信託資産管理規模已增長逾30倍,其體量成為金融業第二大。另據機構預測,2014年信託到期量約5.3萬億,信託公司面臨集中兌付壓力。而隨着多款信託産品被曝兌付困難,信託投資者維權所面臨一系列難題也逐漸暴露。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公布的2013年調查顯示,産品誤導銷售、誇大收益、出現鉅額虧損、資金被佔用、信息不透明等問題,已遭到消費者集中投訴。而《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缺乏信息告知、沒有有效擔保、問責渠道有限等正成為信託維權矛盾擴大的主因。
在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金作鵬稱,他所代理的數十起信託訴訟涉及多類“免責陷阱”:一是信息披露不到位,信託公司在網站發布凈值,代替實地寄送;二是利用複雜法律文書脫責,設法提高投資者問責、中止已虧損信託的條件;三是用産品説明書等取代合同協議。“一些做法易埋下隱患,甚至只給投資者合同封底,簽字後再寄送全文。”
産品、銷售風險管理不善催生的訴訟效應從個案可窺一斑:《經濟參考報》記者獲得的判決書顯示,2011年後,浙江金信信託與保險公司共同發起的“信託投資人壽保險”理財産品就曾引起多輪集體訴訟。銀監會網站披露信息顯示,已發現個別地方存在未經批准、在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的非法機構,部分機構虛假宣傳招聘人員,進行募集資金等非法金融活動。
近期,俗稱99號文的《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首份實施細則已經下發。在規範資金池運作、建立流動性支持和資本補充機制的要求下,信託行業正走到轉型路口。
信託合同暗藏“免責陷阱”
記者在一款信託合同中看到,其銀行風險評級為“最高風險”。然而,儘管合同要求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但隨後約定:即使不通過測試,作出聲明仍可購買。
事實上,在剛性兌付頻頻引起爭議背後,信託産品自身不乏售前承諾保證收益,售後則強調“風險自擔”的“免責陷阱”。中國信託業協會數據顯示,僅2012年,我國到期清算出現問題的信託項目約200億元。
《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信託合同不乏存在“免責條款”現象。而“99號文”等新規的&&,正是旨在加強對信託機構的行為約束。
一是“風險評估成虛設”。從信託、代銷銀行等金融機構角度,突出表現在缺乏格式合同約束,風險控制自行設計。比如,按照《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理財産品風險評級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則屬於不當和誤導銷售等異常情況。
但記者在一款信託合同中看到,其銀行風險評級為“最高風險”。然而,儘管合同要求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但隨後約定:即使不通過測試,作出聲明仍可購買。
“99號文主要是為了防止此類金融風險集中釋放。”民生證券分析師張磊&&,究其原因,信託通道業務是銀行資金出表的重要手段,在經濟增速放緩,很多信託項目基礎資産收益率下滑壓力下,抵押物價格也受到整個大資産價格下跌影響,導致資産負債表惡化向銀行體系逆向傳導。
二是“收了錢不擔責”。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宇認為,高額固定收費讓機構“旱澇保收”,也加劇了買賣雙方矛盾。以一款募資10億元的兩年期信託産品為例,合同中固定管理費和託管費每年為2.8%。按管理報告,這款産品一度浮虧2億元,仍可計提收費逾5千萬元。
三是“出了問題易推諉”。本次下發的《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還對信託公司的通道業務進行了説明,要求金融機構之間的交叉産品和合作業務,必須以合同形式明確項目的風險責任承擔主體,提供通道的一方為項目事務風險的管理主體,厘清權利義務。
市場人士指出,這一新規與信託市場責任“層層分包”現象不無關聯:比如採取有限合夥制,引入財富管理公司作為投資顧問或合夥人。但“投顧”實際卻屢屢操盤資金、搭橋定向增發業務,一旦虧損各方容易推諉,問責機制模糊。
風控能力亟待加強
專家認為,信託業要成為真正的受託理財機構,實現兌付機制市場化同時,機構盡職及完善問責不可或缺。
“隨着部分行業去杠桿資金流趨緊,打破剛性兌付的壓力可能加劇。”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説。從産品設計、利潤分配到代銷等層面,監管從嚴的背景下,信託業正面臨轉型“大考”。
專家認為,亟須明確信託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功能定位,培育“賣者盡責”規範——在信託公司受託責任沒有嚴格明確的情況下,無法也不應讓投資者完全承擔投資風險,真正實現“買者自負”。
“中誠信託等事件已表明,要警惕打着理財旗號,借信託將貸款業務轉為非貸款業務,以買者自負的名義讓機構免責。”資深金融學者陸磊認為,非系統性風險産品應加快設立完善問責機制,以保護投資者權益。
事實上,信託理財市場迅速膨脹背後,不乏信託公司粗放擴張帶來的隱患。專家認為,儘管從總量上看信託風險整體可控,但一些信託公司對一些項目粗放決策,疏於管理,信託公司對行業發展周期的風險管理能力亟待加強。
“可試點建立信託格式合同規範及合同備案制度,有效防止利用複雜法律文書,損害投資者權益。”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許峰建議,須限制信託合同變相違規,統一風險承受能力標準,擴大浮動管理費佔比與業績挂鉤。
專家認為,信託業要成為真正的受託理財機構,實現兌付機制市場化同時,機構盡職及完善問責不可或缺。上海銀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國內第一個理財産品電子化監管平台已經上線,收錄産品超過3290款,將實時監測包括信託産品在內的兌付風險。而在銷售環節,《上海銀行業理財産品銷售宣傳用語規範》已經下發,明確代銷銀行不準採取暗示收益率等銷售“話術”。
業內人士&&,這一舉措旨在對投資者數量超過一定規模、低於一定門檻的信託産品購買群體及兌付期限,通過統一詳盡的備案平台,摸清不同信託産品的兌付狀態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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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以市場機制破解信託剛性兌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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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杜放 黃玫/上海 廣州報道 |
“假信託”案件頻發,代銷法律糾紛屢現,兌付危機連連上演……坐上金融業第二把交椅的信託業,近期屢屢遭遇風險挑戰。《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當“剛性兌付”演變為不成文規則,信託産品風險逐步釋放的同時,也隱藏了一系列發行、銷售及擔保隱患。專家認為,為穩步釋放投資者群體風險,應用市場化的機制打破剛性兌付的潛規則。
“剛性兌付”成不成文規則
轟動一時的中誠信託“至誠金開1號”以兌付本金和部分利息告終;房地産信託“上海錄潤置業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近期陷入借貸糾紛,“剛性兌付”再度發威。“剛性兌付的實質,是要信託機構提高對不良資産的容忍度,將投資品存款化,仍在積累風險。”上海市銀監局創新業務監管處處長王鑫澤説。
年初以來,多款信託産品均出現到期兌付困難。維持兌付的成本逐漸增大,打破剛性兌付的壓力卻在增加: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底,廣東省銀監局轄內信託公司存續信託理財産品達1033隻,比年初增加約31%。但伴隨資産價格下滑,綜合平均收益率已同比降低0.36個百分點。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認為,國際無抵押債券平均違約率是4%至5%,從代銷銀行、發行信託機構角度,信託違約和銀行不良貸款一樣,是非常正常的現象。“隨着部分行業去杠桿資金流趨緊,打破剛性兌付的壓力已在加劇。”
事實上,按照《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開展信託業務,不得承諾信託財産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廣東省銀監局非銀處負責人認為,“在信託産品的制度安排上,根本不存在剛性兌付,本來就不具備法律強制性。”
然而,在眾多信託産品兌付實際操作中,信託機構賠不起,代銷銀行不想賠,投資者問責無門,缺乏有效的問責和市場化“兜底”機制,使兌付糾紛頻頻上演。
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金作鵬&&,2011年以來,他已受理數十起信託到期兌付糾紛,最終都是以撤訴為條件,達成剛性兌付和解。“不剛性兌付會造成維權風險。如果支持投資者訴求,對行業、公司的影響又很大。”
“捂住”風險難掩新隱患
形成剛性兌付的源頭在哪?據介紹,上世紀90年代末,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向省內外、國內外500多家債務人發放貸款近130億元,因未嚴格審查債務人的資信和償債能力,導致嚴重支付危機。此後,國內信託産品形成剛性兌付潛規則,運用資金池、“借新還舊”方式保兌付。
伴隨轟動一時的廣國投破産案,國內信託業已經過6輪整頓,兌付問題依然頻發。
“非市場化的剛性兌付可能導致風險被普遍低估,過度投資不可行項目。”標準普爾大中華區總裁周彬説。《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發現,“一刀切”的兜底做法滋生了多方風險意識薄弱、産品發行缺乏評估等一系列風險。
一是不管“能不能買”,投資群體風險意識淡薄。2011年2月,上海市民吳竹成以300萬元購入某集合信託計劃。根據管理報告,截至次年9月30日,該信託産品浮虧便接近45%。記者在投資者出示的合同中看到,風險評估報告簽字處為空白。“自己確實連合同都沒看就買了。”而根據《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風險承受能力評級應由客戶填寫。
二是不顧“該不該賣”,理財擔保銷售弄虛作假。銷售違規宣傳、擔保審查不嚴,也使投資者盲目入市。
以今年1月陷入兌付危機的中誠信託“誠至金開1號”産品為例,作為其擔保物的陜西某煤礦在信託發售前未獲得採礦證,並不具備作為擔保物的資格。“不論投資者自認倒楣還是獲得兌付,都不應影響追究失職者責任。”上海一家基金子公司負責人認為,剛性兌付掩蓋了責任追查。
三是不問有無資質,信託發行成為融資套利。事實上,信託業存在的“剛性兌付”潛規則已波及多種投資品,影響深遠。比如,基金子公司、券商資管計劃,乃至私募債市場的“剛性兌付”同樣應運而生。
北京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銷售部門負責人&&,信託發行只需備案。“有分行為了幫客戶解決貸款需求,就策劃發行代銷,沒有有效的發行審核機制。”根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整改通知,該市33家公司未經批准在名稱或經營範圍中涉足信託——全國只有68家信託公司,深圳卻一下子冒出33家“假信託”公司。
建立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
“我國信託業規範包括一部法律和四個部門規章。即使是如此簡明的法規框架,都沒有被認真執行。”金作鵬説,原因之一就是各方均自恃有“兜底”。
市場人士&&,信託市場屢次遭遇先發展再整頓,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不健全:剛性兌付等非市場化手段過度存在,而市場化手段太少;“零容忍”的硬杠杠下,局部性風險管得更多,系統性風險在積累。
如何“讓硬風險軟着陸”,成為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及維權群體的共同呼聲。
專家認為,穩步釋放信託風險的現實路徑在於,由重事後控制轉為重事前控制,理順責任糾紛處理機制,強化市場化處置手段。“對一些出現問題的信託産品,政府不能把責任都攬到自己身上,進行剛性兌付。”山東財經大學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華認為,破解面對剛性兌付的“兩難”,應讓市場機制發揮作用。
據介紹,多國信託業普遍存在類似存款保險的風險賠償機制,我國信託業由於長期存在剛性兌付,同類風險防範尚未落實。《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賠償準備金累計額需達到註冊資本20%。東部某省一家信託公司負責人&&,2013年末其賠償準備金餘額尚存在缺口。
廣東省銀監局非銀處負責人建議,完善投資者教育同時,可加大對項目及信託公司的審查,並監控信託公司收入,確保收益完整分配。
業內認為,強化發行監管同時,在信託業轉型中,遏制産品風險源頭也應提上日程。信託投資垃圾債券乃至藝術品、白酒等高風險資産近年日益增加。特別是要建立代銷銀行與信託公司間的風險隔離,同時建立對問題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的問責機制。
例如,美國2000年通過的《統一信託法典》,就界定了投資者有要求潛在損失賠償的可能,信託機構違規適用救濟規則可追訴損害賠償。金作鵬認為,為明確違約信託的發行方、代銷方和投資者各承擔何種責任,亟須建立信託糾紛仲裁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