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信託”案件頻發,代銷法律糾紛屢現,兌付危機連連上演……坐上金融業第二把交椅的信託業,近期屢屢遭遇風險挑戰。《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當“剛性兌付”演變為不成文規則,信託産品風險逐步釋放的同時,也隱藏了一系列發行、銷售及擔保隱患。專家認為,為穩步釋放投資者群體風險,應用市場化的機制打破剛性兌付的潛規則。
“剛性兌付”成不成文規則
轟動一時的中誠信託“至誠金開1號”以兌付本金和部分利息告終;房地産信託“上海錄潤置業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近期陷入借貸糾紛,“剛性兌付”再度發威。“剛性兌付的實質,是要信託機構提高對不良資産的容忍度,將投資品存款化,仍在積累風險。”上海市銀監局創新業務監管處處長王鑫澤説。
年初以來,多款信託産品均出現到期兌付困難。維持兌付的成本逐漸增大,打破剛性兌付的壓力卻在增加: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底,廣東省銀監局轄內信託公司存續信託理財産品達1033隻,比年初增加約31%。但伴隨資産價格下滑,綜合平均收益率已同比降低0.36個百分點。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認為,國際無抵押債券平均違約率是4%至5%,從代銷銀行、發行信託機構角度,信託違約和銀行不良貸款一樣,是非常正常的現象。“隨着部分行業去杠桿資金流趨緊,打破剛性兌付的壓力已在加劇。”
事實上,按照《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開展信託業務,不得承諾信託財産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廣東省銀監局非銀處負責人認為,“在信託産品的制度安排上,根本不存在剛性兌付,本來就不具備法律強制性。”
然而,在眾多信託産品兌付實際操作中,信託機構賠不起,代銷銀行不想賠,投資者問責無門,缺乏有效的問責和市場化“兜底”機制,使兌付糾紛頻頻上演。
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金作鵬&&,2011年以來,他已受理數十起信託到期兌付糾紛,最終都是以撤訴為條件,達成剛性兌付和解。“不剛性兌付會造成維權風險。如果支持投資者訴求,對行業、公司的影響又很大。”
“捂住”風險難掩新隱患
形成剛性兌付的源頭在哪?據介紹,上世紀90年代末,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向省內外、國內外500多家債務人發放貸款近130億元,因未嚴格審查債務人的資信和償債能力,導致嚴重支付危機。此後,國內信託産品形成剛性兌付潛規則,運用資金池、“借新還舊”方式保兌付。
伴隨轟動一時的廣國投破産案,國內信託業已經過6輪整頓,兌付問題依然頻發。
“非市場化的剛性兌付可能導致風險被普遍低估,過度投資不可行項目。”標準普爾大中華區總裁周彬説。《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發現,“一刀切”的兜底做法滋生了多方風險意識薄弱、産品發行缺乏評估等一系列風險。
一是不管“能不能買”,投資群體風險意識淡薄。2011年2月,上海市民吳竹成以300萬元購入某集合信託計劃。根據管理報告,截至次年9月30日,該信託産品浮虧便接近45%。記者在投資者出示的合同中看到,風險評估報告簽字處為空白。“自己確實連合同都沒看就買了。”而根據《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風險承受能力評級應由客戶填寫。
二是不顧“該不該賣”,理財擔保銷售弄虛作假。銷售違規宣傳、擔保審查不嚴,也使投資者盲目入市。
以今年1月陷入兌付危機的中誠信託“誠至金開1號”産品為例,作為其擔保物的陜西某煤礦在信託發售前未獲得採礦證,並不具備作為擔保物的資格。“不論投資者自認倒楣還是獲得兌付,都不應影響追究失職者責任。”上海一家基金子公司負責人認為,剛性兌付掩蓋了責任追查。
三是不問有無資質,信託發行成為融資套利。事實上,信託業存在的“剛性兌付”潛規則已波及多種投資品,影響深遠。比如,基金子公司、券商資管計劃,乃至私募債市場的“剛性兌付”同樣應運而生。
北京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銷售部門負責人&&,信託發行只需備案。“有分行為了幫客戶解決貸款需求,就策劃發行代銷,沒有有效的發行審核機制。”根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整改通知,該市33家公司未經批准在名稱或經營範圍中涉足信託——全國只有68家信託公司,深圳卻一下子冒出33家“假信託”公司。
建立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
“我國信託業規範包括一部法律和四個部門規章。即使是如此簡明的法規框架,都沒有被認真執行。”金作鵬説,原因之一就是各方均自恃有“兜底”。
市場人士&&,信託市場屢次遭遇先發展再整頓,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不健全:剛性兌付等非市場化手段過度存在,而市場化手段太少;“零容忍”的硬杠杠下,局部性風險管得更多,系統性風險在積累。
如何“讓硬風險軟着陸”,成為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及維權群體的共同呼聲。
專家認為,穩步釋放信託風險的現實路徑在於,由重事後控制轉為重事前控制,理順責任糾紛處理機制,強化市場化處置手段。“對一些出現問題的信託産品,政府不能把責任都攬到自己身上,進行剛性兌付。”山東財經大學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華認為,破解面對剛性兌付的“兩難”,應讓市場機制發揮作用。
據介紹,多國信託業普遍存在類似存款保險的風險賠償機制,我國信託業由於長期存在剛性兌付,同類風險防範尚未落實。《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賠償準備金累計額需達到註冊資本20%。東部某省一家信託公司負責人&&,2013年末其賠償準備金餘額尚存在缺口。
廣東省銀監局非銀處負責人建議,完善投資者教育同時,可加大對項目及信託公司的審查,並監控信託公司收入,確保收益完整分配。
業內認為,強化發行監管同時,在信託業轉型中,遏制産品風險源頭也應提上日程。信託投資垃圾債券乃至藝術品、白酒等高風險資産近年日益增加。特別是要建立代銷銀行與信託公司間的風險隔離,同時建立對問題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的問責機制。
例如,美國2000年通過的《統一信託法典》,就界定了投資者有要求潛在損失賠償的可能,信託機構違規適用救濟規則可追訴損害賠償。金作鵬認為,為明確違約信託的發行方、代銷方和投資者各承擔何種責任,亟須建立信託糾紛仲裁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