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藏“貓膩” “免責陷阱”阻斷信託投資維權路
信息披露不到位
2014-06-16   作者:記者 杜放 張遙/上海 杭州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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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乃育/繪

  在資産管理規模迅速做大之後,過慣“好日子”的信託公司正在為保兌付頭疼不已。今年以來,受房地産市場降溫、産品兌付洪峰的雙重影響,多地信託兌付危機開始顯現。隨着中誠信託、吉林信託、新華信託先後被曝出現兌付困難,有關投資者與信託公司及代銷機構之間就剛性兌付産生爭議甚至對簿公堂的消息頻頻見諸報端。
  《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在“剛性兌付”爭議背後,不乏部分信託産品受託人主動管理能力低下,風險自控虛設的隱患。而在信託産品運行管理及銷售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到位、利用複雜法律文書脫責、用産品説明書取代合同協議等種種問題,給投資者的維權之路埋下了一個個“免責陷阱”。

  到期前一個月才知虧損近60萬

  信息披露不到位、利用複雜法律文書脫責、用産品説明書等取代合同協議……在信託産品運行管理及銷售存在諸多弊端情況下,投資者維權變得舉步維艱。

  49歲的浙江樂清商人文先生經營一家銷售防護器材的個體企業。2011年,他以300萬元從某商業銀行購入一款信託産品,起投金額為50萬元。到期前的一個月,文先生才被告知虧損近20%。
  而在上海,某股份制銀行的私人銀行客戶李先生2011年購入一款房地産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合同列明,信託投向的企業大股東個人負有無限連帶責任。今年1月,該信託因捲入房企借貸糾紛,一度面臨兌付危機。
  從2006年的3500億元到今年一季末的11.73萬億元,我國信託資産管理規模已增長逾30倍,其體量成為金融業第二大。另據機構預測,2014年信託到期量約5.3萬億,信託公司面臨集中兌付壓力。而隨着多款信託産品被曝兌付困難,信託投資者維權所面臨一系列難題也逐漸暴露。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公布的2013年調查顯示,産品誤導銷售、誇大收益、出現鉅額虧損、資金被佔用、信息不透明等問題,已遭到消費者集中投訴。而《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缺乏信息告知、沒有有效擔保、問責渠道有限等正成為信託維權矛盾擴大的主因。
  在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金作鵬稱,他所代理的數十起信託訴訟涉及多類“免責陷阱”:一是信息披露不到位,信託公司在網站發布凈值,代替實地寄送;二是利用複雜法律文書脫責,設法提高投資者問責、中止已虧損信託的條件;三是用産品説明書等取代合同協議。“一些做法易埋下隱患,甚至只給投資者合同封底,簽字後再寄送全文。”
  産品、銷售風險管理不善催生的訴訟效應從個案可窺一斑:《經濟參考報》記者獲得的判決書顯示,2011年後,浙江金信信託與保險公司共同發起的“信託投資人壽保險”理財産品就曾引起多輪集體訴訟。銀監會網站披露信息顯示,已發現個別地方存在未經批准、在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的非法機構,部分機構虛假宣傳招聘人員,進行募集資金等非法金融活動。
  近期,俗稱99號文的《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首份實施細則已經下發。在規範資金池運作、建立流動性支持和資本補充機制的要求下,信託行業正走到轉型路口。

  信託合同暗藏“免責陷阱”

  記者在一款信託合同中看到,其銀行風險評級為“最高風險”。然而,儘管合同要求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但隨後約定:即使不通過測試,作出聲明仍可購買。

  事實上,在剛性兌付頻頻引起爭議背後,信託産品自身不乏售前承諾保證收益,售後則強調“風險自擔”的“免責陷阱”。中國信託業協會數據顯示,僅2012年,我國到期清算出現問題的信託項目約200億元。
  《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信託合同不乏存在“免責條款”現象。而“99號文”等新規的&&,正是旨在加強對信託機構的行為約束。
  一是“風險評估成虛設”。從信託、代銷銀行等金融機構角度,突出表現在缺乏格式合同約束,風險控制自行設計。比如,按照《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理財産品風險評級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則屬於不當和誤導銷售等異常情況。
  但記者在一款信託合同中看到,其銀行風險評級為“最高風險”。然而,儘管合同要求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但隨後約定:即使不通過測試,作出聲明仍可購買。
  “99號文主要是為了防止此類金融風險集中釋放。”民生證券分析師張磊&&,究其原因,信託通道業務是銀行資金出表的重要手段,在經濟增速放緩,很多信託項目基礎資産收益率下滑壓力下,抵押物價格也受到整個大資産價格下跌影響,導致資産負債表惡化向銀行體系逆向傳導。
  二是“收了錢不擔責”。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宇認為,高額固定收費讓機構“旱澇保收”,也加劇了買賣雙方矛盾。以一款募資10億元的兩年期信託産品為例,合同中固定管理費和託管費每年為2.8%。按管理報告,這款産品一度浮虧2億元,仍可計提收費逾5千萬元。
  三是“出了問題易推諉”。本次下發的《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還對信託公司的通道業務進行了説明,要求金融機構之間的交叉産品和合作業務,必須以合同形式明確項目的風險責任承擔主體,提供通道的一方為項目事務風險的管理主體,厘清權利義務。
  市場人士指出,這一新規與信託市場責任“層層分包”現象不無關聯:比如採取有限合夥制,引入財富管理公司作為投資顧問或合夥人。但“投顧”實際卻屢屢操盤資金、搭橋定向增發業務,一旦虧損各方容易推諉,問責機制模糊。

  風控能力亟待加強

  專家認為,信託業要成為真正的受託理財機構,實現兌付機制市場化同時,機構盡職及完善問責不可或缺。

  “隨着部分行業去杠桿資金流趨緊,打破剛性兌付的壓力可能加劇。”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説。從産品設計、利潤分配到代銷等層面,監管從嚴的背景下,信託業正面臨轉型“大考”。
  專家認為,亟須明確信託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功能定位,培育“賣者盡責”規範——在信託公司受託責任沒有嚴格明確的情況下,無法也不應讓投資者完全承擔投資風險,真正實現“買者自負”。
  “中誠信託等事件已表明,要警惕打着理財旗號,借信託將貸款業務轉為非貸款業務,以買者自負的名義讓機構免責。”資深金融學者陸磊認為,非系統性風險産品應加快設立完善問責機制,以保護投資者權益。
  事實上,信託理財市場迅速膨脹背後,不乏信託公司粗放擴張帶來的隱患。專家認為,儘管從總量上看信託風險整體可控,但一些信託公司對一些項目粗放決策,疏於管理,信託公司對行業發展周期的風險管理能力亟待加強。
  “可試點建立信託格式合同規範及合同備案制度,有效防止利用複雜法律文書,損害投資者權益。”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許峰建議,須限制信託合同變相違規,統一風險承受能力標準,擴大浮動管理費佔比與業績挂鉤。
  專家認為,信託業要成為真正的受託理財機構,實現兌付機制市場化同時,機構盡職及完善問責不可或缺。上海銀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國內第一個理財産品電子化監管平台已經上線,收錄産品超過3290款,將實時監測包括信託産品在內的兌付風險。而在銷售環節,《上海銀行業理財産品銷售宣傳用語規範》已經下發,明確代銷銀行不準採取暗示收益率等銷售“話術”。
  業內人士&&,這一舉措旨在對投資者數量超過一定規模、低於一定門檻的信託産品購買群體及兌付期限,通過統一詳盡的備案平台,摸清不同信託産品的兌付狀態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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