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官員房産信息不能享受“公民待遇”
2014-06-03   作者:楊濤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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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8日,國土資源部正計劃上報《不動産登記條例》給國務院,不動産信息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將與官員財産申報信息等系統並軌,“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寫進《不動産登記條例》第6章第72條,全國實行不動産登記信息管理互通互享更是“板上釘釘”。
  這一條款這樣規定,“國家實行不動産登記依法查詢制度。權利人、利害關係人以及取得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查詢、複製登記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督機關等有權查詢與調查,處理案件有關的登記資料,不動産登記查詢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國土資源部門起草。”
  這種作法,對普通公民當然是有利的。因為,對普通公民而言,包括房産在內的公民私有財産,都屬於公民隱私,除非公民本人同意或者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律外,任何人都不能進行查詢。但是,顯然官員不屬其列。因為,官員特別是權高位重的官員,掌握着分配公共資源的巨大權力,他們很可能利用權力進行“尋租”。因此,對官員要進行全方位的監督,包括其私人財産的多少,都應當讓公眾知道,這是作為掌握公共權力的官員不得不付出的代價,官員財産不能和普通公民私有財産一樣作為隱私保護。 
  但是,擬訂的《不動産登記條例》中的“依法以人查房”,卻是將官員與普通公民毫無區別地進行對待。對官員的房産,也是禁止其本人以及相關國家機關外的其他個人與單位進行查詢。這就意味着,限制了公民對官員進行監督的一個重要渠道。 
  至於相關國家機關查詢官員財産的這種“權力反腐”,當然不能説沒有效果,但是,歷來的經驗證明,僅僅依靠“權力反腐”畢竟是有限的。因為,國家機關畢竟有人力、物力的限制,某些國家機關還具有“選擇性執法”的傾向,而且,執行反腐敗的國家機關和官員本身也需要被監督。
  建議,大力推進官員財産公開制度,在推行這一制度的同時,在《不動産登記條例》上規定,對一定級別幹部(如縣處級以上幹部)和重要崗位的官員的房産,普通公民依據身份證就可以進行查詢,讓官員置於全社會的監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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