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區銀行監管制度公布 上海自貿區金融機構准入放權
並設獨立監管處
2014-05-15   作者:記者 蔡穎/上海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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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自貿區銀行業監管制度落地。5月14日,銀監會授權上海銀監局發布了《關於試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相關制度安排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旨在形成試驗區銀行業監管的基本框架。《通知》涵蓋了區內相關機構和高管准入方式實施細則、區內業務風險評估指導意見、區內銀行業監測報表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在市場准入方面,《通知》對符合條件的試驗區內銀行取消了分行以下分支機構的事前審批,而是採取分支機構設立事後報告制,同時,對這些分支機構的高管任命也實行事後報備制。這種調整被業內認為是與國際監管慣例接軌。
  另外,《通知》還優化了區內銀行分支機構存貸比考核。在監管流程上也放權於基層,即銀監會批准上海銀監局設立專門的自貿業務監管處室,專職履行對試驗區銀行業的屬地監管職責。
  上海銀監局局長廖岷説,“銀行業監管理念需要更加注重讓權於市場,發揮市場主體的作用。本次制度中關於簡化試驗區內部分准入事項流程、要求銀行機構做好試驗區業務風險自我評估等要求,一方面賦予了銀行機構更大的自主經營空間,另一方面,對銀行機構的風險自我管控的意識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這些也將有助於在風險管理和防範方面,進一步厘清銀行與監管部門的邊界,優化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互動關係,落實中央提出的‘梳理政府與市場的關係’的改革要求。”
  對於上述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通知》在附件中的規定是,“區內的全國性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郵政儲蓄銀行)、上海本地銀行、外資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在區內新設、變更、終止分行級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機構(包括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的,無需報經上海銀監局事先審批,實行事後報告制。”《通知》同時還規定,“全國性中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上海本地銀行在區內增設或升格分支機構的年度網點計劃不作事前審批,在區內增設或升格銀行分支機構不受該銀行在上海地區年度網點總計劃的限制。”
  在銀行業高管看來,簡化了機構入駐試驗區的審批流程和放開網點入駐計劃,正是在實踐金融機構准入前的國民待遇。“審批放權和國際規則一致,香港金管局也是如此。對於國有大行而言,機構網點數量的放鬆意義更大。一般國有大行的網點增設數量總體是有限的,那麼,在新制度下,我們就不需要撤銷一些其他偏遠地區的網點來增設自貿區網點。”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行長助理周和華對《經濟參考報》記者&&。可以預見的是,自貿區內銀行服務網點會迅速增多,覆蓋面會更廣。
  此外,為了推進既契合當前的銀行管理模式又符合自貿區需求的監管制度,銀監會也考慮在自貿區內嘗試優化存貸比考核,建議商業銀行在自貿試驗區初期不實施對區內分支機構的存貸比考核,也就是説,區內分支機構可以適當突破75%這一上限要求,不過商業銀行具體實施什麼考核管理方式,還取決於自身狀況。“這主要是由於自貿區內當前對融資的需求量更大,而存款的來源相對比較少。”上海銀監局副局長馬立新説。
  “原本銀監會關於75%的存貸比考核就是針對商業銀行法人機構,並不對各家銀行的分支機構有具體要求,因此,銀行可以根據各地分行發展狀況、經營管理水平、資金收益率的現實來實施管理。不過,對於流動性資産風險,監管部門嚴格要求納入總行體系,採取審慎監管,自貿區內機構最終的資金安全將由總行托底。可以預見的是,自貿區內流動性風險將是未來防範的重點。”浦發銀行上海分行行長王新浩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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