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責險寫入新環保法 強制試點範圍將擴大
2014-04-25   作者:王燁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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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4月24日,歷經四審的《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在剛閉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獲得通過,在第52條新增上述關於環責險的規定。

  環保部法規司副司長別濤&&,此次環保法的修改特別注重經濟政策和市場手段,環責險針對的對象主要是擁有較高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

  環責險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損害,而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環責險因為關乎公眾利益而備受關注,而是否需要“強制”也一直伴隨着爭議。

  “從國外經驗來看,發展環責險一般有兩條路徑,一是強制投保,二是以市場化的方式迫使企業投保。”一位保監會人士解釋稱。

  根據保險法中對責任保險的定義,其承保的是依法應當賠償的民事責任。因此,法律體系的完善和健全對責任保險的發展有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間接強制

  在新環保法三審時,有業內人士呼籲明確環責險的強制地位,希望通過強制投保來推動環責險的發展。但有交強險的經驗在先,監管層對於“強制與否”還是採取謹慎態度。

  別濤&&,推行環境保險制度,最終目的在於控制環境風險。發生環境風險損害之後,通過保險機制,合理分散環境風險,讓環境得到恢復,使受害人獲得及時的補償。

  去年國務院已將部分環境污染高危行業作為環責險的強制試點。上述保監會人士透露,目前主要是在重金屬和石油化工行業,保監會和環保部計劃在今年把試點範圍擴大。

  另外,還將對環責險制度進行完善,保監會將聯合環保部在兩個《指導意見》的基礎上,發布涉及規範投保行為等內容的相關文件。兩個《指導意見》是指,2007年發布的《關於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和2013年發布的《關於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別濤也&&,環保部將繼續會同保監會推進環境責任保險,今後的工作包括鑒別、篩選高風險的企業,拿出相應名單;逐步完善風險企業環境風險評估的規範、方法、指標;推動地方環保部門、保監機構、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合作等。

  “從重點行業和重點區域入手,環責險現在相當於採取間接強制的模式,可能也更符合現實狀況。” 一位財險人士在提到強制試點時稱。

  上述保監會人士也認為,強制必然會帶來強制後的問題,首先如何確定哪些企業在強制範圍內,其次保險公司如何定價,這些都涉及到公平問題。強制的確是一種有效的手段,但未必所有的責任險都要搞強制,通過完善法律制度環境去引導企業投保,可能更符合保險本身的特點。

  公益訴訟平台搭建

  保險是市場化條件下化解風險的手段,突出保險的市場作用是發展環責險的另一條路徑。要讓企業自覺投保,就需要法律規定高額處罰和賠償,但是在我國污染企業的違法成本過低。

  上述財險人士認為,相比西方發達國家,企業造成污染後,現行法律要求其賠償的數額和力度都過輕,與此同時,責任險也很難測定相應的賠償限額。在整個環境污染的法律體系得到完善之後,如果污染的企業被處罰和賠償得傾家蕩産,就會有意識通過環責險來轉嫁風險。

  “這並不意味着企業投保後,就可以逆向選擇去肆無忌憚地排污。”

  環責險在國外被視為綠色險種,簽發的保單也被稱作綠色保單。擁有綠色保單的企業就表明其資質符合環保要求。當突發事件發生而造成污染時,由保險公司來承擔賠償。

  上述保監會人士還&&,監管機構近年來力推環責險,主要就是希望通過保險來建立事前防災防損的機制。保險公司通過專業的保險手段提前介入環境污染風險,比如核保時,如果不符合環污標準,就有可能不承保。

  此次環保法修訂案四審稿中,將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範圍限定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相比起三審稿中“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規定,已有很大擴容。

  上述財險人士認為,要求企業消除污染是公益訴訟的一種,一旦訴訟成功,企業需要支付鉅額的清理污染、恢復環境的費用。在企業承保時,也可以將清污費用納入環責險的承保範圍。

  “不管怎樣,公益訴訟在法律上的平台已搭建起來,渠道已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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