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環境公益訴訟應該降低門檻
2014-04-22   作者:張楓逸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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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載,環保法修訂草案本週將進行四審。記者從權威人士處獲悉,四審稿中,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或將擴圍至地市級環保社團。此前,對公共環境權益受到侵害時誰有資格提起訴訟一直頗有爭議。
  自2012年8月至今,新環保法草案已歷經三次審議。其中,二審稿引入“環境公益訴訟”條款時,規定訴訟主體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曾被質疑範圍過窄。隨後的三審稿修訂為“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 
  如今,四審稿進一步將“全國性社會組織”擴大至“社會團體”,並將門檻從“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降低為“地市級民政部門登記”,體現了政府部門鼓勵放開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理念。只是,廣大草根環保組織仍然在門檻之外。
  社會組織分為三類:即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由於要註冊成為社團需要經歷嚴格的審批程序,並挂靠機關才能成立,目前國內的環保社會團體主要以官辦為主,民間環保組織很少能登記為“社會團體”,而是以民辦非企業組織的形式存在。據統計,全國現有2000多家環保NGO,他們可能無法獲得訴訟資格,仍在公益訴訟門檻之外。
  美好的環境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而是經由每一個公民的努力而爭取來的。同樣,要抵制一切污染環境的行為,也離不開所有公民的共同努力。事實上,現行《環境保護法》第六條就明確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引入環境公益訴訟後,應該逐步賦予“一切單位和個人”起訴權,讓每個環保組織和個人都來做公共環境利益的代言人。 
  早在上世紀70年代,美國就建立了環境公民訴訟制度,根據《清潔空氣法》規定,任何公民都能夠以直接或間接受影響者的名義,甚至以保護公眾利益的名義,對包括公司和個人在內的民事主體提出訴訟。為鼓勵環境公益訴訟,印度憲法甚至沒有規定訴訟資格問題,從而為個人和非政府組織參與其中留下了空間。 
  目前,我國法律界對擴大公益訴訟主體範圍的擔心,主要集中在是否引發濫訴訟。其實,由於公益訴訟需要投入相當的經濟成本,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濫訴的可能性並不大,國外的司法實踐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因此,降低門檻還能喚醒更多人的環保意識,引導人們通過法律渠道理性維權,與環境行政執法形成合力,及時有效地制止侵害環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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