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違法指定品牌愈加普遍
專家稱應專門設計處罰條款
2014-04-10   作者:記者 俞儉 鄭燃/武漢 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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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段時間,相繼有一些政府採購項目被曝出涉嫌指定品牌或僅為某一家投標企業量身定做。專家認為,要解決好這一問題,應專門設計針對指定品牌行為的處罰條款。

  指定品牌現象愈加普遍

  “政府採購是個筐,什麼都可以往裏裝。”這説的是政府採購的“好經”被念歪了,筐裏裝了很多貓膩。隨着中央開始狠剎“四風”,以前政府採購中總被人詬病的豪華採購、天價採購行為已大為收斂,但違法指定品牌與量身定做的現象卻越來越普遍。
  前不久開標的四川省衞生廳計算機、路由器等通用設備政府採購項目,儘管其招標文件因遭眾多供應商質疑而四易其稿,但最終的招標文件仍被供應商認為存在明顯的指定品牌傾向。
  而在這之前,重慶市政府也被曝出近年來在計算機項目採購招標中,幾乎都指定惠普、華碩、方正這三家品牌,其背後原因就是這三家品牌在重慶有投資或已設廠。
  中國政府採購研究所辦公室副主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白志遠分析認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指定品牌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指定品牌,也就是在採購文件中直接標明出所要購買貨物的品名、商標、品牌等,達到所要購買品牌的目的;另一種是間接指定品牌,也就是通過確定貨物的技術參數、性能指標、産品規格等,間接地達到採購指定品牌的目的,這種方式又稱技術性指定品牌。“在採購招標過程中,如果設置條件僅為少數品牌所獨有,那就有指定品牌的嫌疑”。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也&&,對於政府採購中存在的大部分指定品牌和量身定做現象,一般人很難看出來,只有內行人才知道關鍵所在。因為,技術指標有很多條,可能只需要有一個技術指標是排他性的,就可以把其他的潛在投標人排除在外。但是由於它的專業性,業外人對這個技術指標可能無法判斷。
  正因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專業性,指定品牌和量身定做的情況在政府採購領域變得越來越普遍。“雖然政府採購法上明確規定,招標文件中不得指定廠商和品牌,但一些地方在採購中變通處理,要麼直接寫明品牌和型號,要麼在技術指標上有傾向性。”一位供應商説,每個廠家的産品都有其特點,只要指定一兩個産品特點,基本上就是內定了某個品牌。

  指定品牌行為危害極大

  造成政府採購指定品牌現象越來越多的一大原因就是,這樣的行為很難追究責任。
  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指定品牌、尤其是以行政命令指定品牌是完全不合法的,但是要杜絕這種現象很難。首先從地方利益出發,地方政府必然會傾向於本地品牌。其次,這種違反《政府採購法》的行為很難追究責任。比如《政府採購法》規定優先購買本國産品,但從未有人會因為購買外國産品而遭受處罰。甚至有地方政府認為,“本地政府採購優先購買本地品牌,促進了地方産業發展”。這樣的觀念下,地方保護和指定品牌為什麼屢禁不止也就不難理解了。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王叢虎也認為,指定品牌毫無疑問違反了《政府採購法》。目前,指定品牌分幾種不同的情況。有的是招商引資的時候企業和當地政府有協議,有的是代理商在當地有重大利益,有的是採購人偏好。而大規模的地方政府投資和大規模的招商引資,相當一部分屬於政府採購的範疇,這為地方政府&&這樣那樣的保護政策提供了契機和空間。在地方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各地指定品牌之風愈演愈烈。
  王叢虎説,從法律上來講,只要其他被排斥的供應商提起質疑投訴,監督部門就應當介入處理。但目前的現實情況是,監管部門力度不夠,尤其是面對行政命令時很難起到作用。
  然而,指定品牌行為卻帶來了極大的危害,最直接的後果就是,引發供應商的授權報備機制和隨之而來的價格控制問題,從而無法形成採購操作環節的有效競爭。
  專家認為,在相關採購和招標中指定品牌和製造商,是一種變相排斥、限制其他同行供應商的反競爭行為。如果在招標採購中企業被置於不公平的地位,那麼即使企業的産品和技術再先進,再有競爭力,也會失去公平競爭的機會,從而致使企業和最終用戶的利益受到侵犯。

  應對此種行為進行處罰

  如何從根本上解決政府採購活動中指定品牌的問題?
  中國政府採購研究所副所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政稅務學院院長陳志勇教授認為,公示採購需求,是解決指定品牌問題的重要措施。通過採購項目的採購需求公示,讓潛在供應商都了解採購人採購項目的需求,監督採購人,可以防止採購人與供應商串通進行指定品牌採購。
  陳志勇説,制定完善的標準是另外一個重要途徑。比如,在辦公用品的採購上,由於我國沒有制定統一的配備標準,一些採購人打着“特定要求”的幌子,指定品牌。所以,要盡快&&辦公用品配備標準,成熟一項,&&一項,從而杜絕指定品牌的藉口。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白景明也認為,必須通過標準體系的建設,使政府採購有章可循的同時,也讓人們對政府採購行為的評價有基本的依據。同時,也必須要進一步完善政府採購標準,加強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包括基本支出標準、商品支出標準以及工程類支出標準等。
  湖北省政府採購協會副秘書長宋軍則&&,應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開展行業協會間的合作,對有指定品牌嫌疑的採購項目組織行業類的專家進行複審,找出普遍性的問題,有針對地提出解決措施,防止指定品牌現象的發生。
  而白志遠説,解決政府採購中指定品牌問題,根本之處是強化法律追究責任,對採購人有意指定品牌的行為進行查處。少數人為了一己私利,與供應商串通一氣,通過指定品牌來達到特定供應商中標的目的。而對於採購人有意指定品牌的行為,不論《政府採購法》,還是《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都沒有具體對應的處罰條款。因此,為了打擊這種違規行為,在今後的法規修改中,應專門設計對指定品牌行為的處罰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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