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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3月15日起正式實施,明確提出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一些明星經紀人在採訪中透露,為了規避風險,多數明星已不接食品、藥品類的代言,而且自己也基本不使用代言産品。 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微代言即微博植入式營銷成了大V、名人們的新寵,對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言,又是個新問題。 微代言因為“零成本”、易操作以及隱蔽性等諸多優勢,受到眾多明星的青睞,也讓很多明星規避了傳統代言中的風險。尤其是在隱蔽性的操作上,可用成熟來形容,不顯山露水的營銷,在氾濫的信息流中具有較大的隱蔽性,不易為人察覺和詬病。 相對於一些比較傳統的生硬的微博廣告植入,這類營銷並不直接推薦産品,而是有意無意地提到或展示産品,再讓托們和水軍來互動提供更多的品牌、産品信息,或是在拉家常式的語言中悄悄展示産品。這樣一來,相應微博就容易為人所接受,忠誠的粉絲們轉發偶像的微博當然如同以往一樣積極,一條病毒營銷很可能就此産生。事實上,由於微博營銷的興起,商家已經不輕易找藝人做活動或代言,大多希望通過微博營銷的方式讓藝人幫助做産品宣傳。 名人代言産品本無可厚非,他們本來也沒有太多的責任來核實相應産品的真假,這本應是相關部門的工作。但微代言已經興起,而且,微博推廣目前並不簽代言約,如此難免泥沙俱下,虛假廣告將會隱藏其中,因而對這類現象也應着手規範,但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卻缺乏明確的規定。 微博發言有“煙花效應”,因為信息的碎片化容易很快消失,但名人、大V們動輒幾百上千萬的粉絲,其所發言也容易産生病毒式營銷的效果,如果是問題産品,受害人數不會太少。所以,微代言也應視作一般廣告代言,應當簽合約、履行責任。進而,對於像明星或大V跟朋友在微博聊天中提到某種商品自己用了感覺不錯,這樣非常隱蔽的代言,認定、追究責任也會容易得多。當然,約束明星代言只是輔助方法之一,最重要的,還得在生産這個源頭做足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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