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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號文件確定堅決破除體制機制弊端,堅持農業基礎地位不動搖,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首次提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擔保權能。 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産權利。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使農民擁有更多的土地使用權權能,讓農民擁有承包地的權能更加完整和充分,有利於進一步完善農民同土地的關係,有利於維護農民土地權益,有利於保護土地使用權作為農民的用益物權,有利於擴展農地的生産經營功能。 需要指出的是,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並不會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所抵押的只是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即用益物權,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2007年頒佈的《物權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界定為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抵押並不會改變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性質。即使出現抵押風險,所轉移的也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即轉移的是土地的使用權,土地的所有權並不會發生轉移,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性質不會改變。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承包經營關係的新型物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當務之急要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法律,明確承包經營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內容、性質、內涵及法律關係。有必要制定農村宅基地管理法,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依法保護農民對宅基地之上住房財産的佔有使用收益權利,實質性發揮農民住房財産在增加農民財産收入中的重大作用。 今年即將&&的《不動産登記條例》也應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作出明確的規定,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納入不動産統一登記,以不動産統一登記為契機全面明晰和確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産權歸屬清晰是産權交易的基本前提,只有通過登記發證,將各類不動産權利確認和固定下來,不動産産權改革和不動産市場交易、流轉才能進行。 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備受關注的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既要充分發揮中央政策的指引作用,也要高度重視發揮國家法律的保障作用,及時通過立法和修法鞏固改革成果,真正讓土地改革納入法治軌道,為農民獲得更多財産權利提供法律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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