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行業兌付持續承壓 剛性兌付實無法律依據
2014-01-19   作者:王鶴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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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行業今年依舊要飽嘗兌付之苦。近日,中誠信託投資山西振富能源集團的30億元信託産品、吉林信託投資山西聯盛集團的10億元信託産品,因融資方無力如期還款,陷入兌付危機。
    市場高度關注這些信託産品的處置結果,是相關各方不計代價地剛性兌付,保住投資者的資金,還是無奈打破這一在整個資産管理行業盛行、卻並無法律依據的潛規則?

    信託行業兌付壓力持續

    不過五六年時間,我國信託資産規模就從幾千億元一躍超過10萬億元。但驚人發展速度的背後,難免存在如影隨形的風險。
    總的來説,近幾年信託行業風險被控制在較低水平,兌付風險事件的確時有出現,但大多得以穩妥解決。
    業內專家認為,2014年,信託的總體兌付規模將高於2013年,但整體風險可控,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較低。風險點可能集中在兩方面,一是煤炭能源類企業,二是實力偏弱的中小房地産企業。
    東方資産管理公司此前發布的一份中國金融不良資産市場調查報告指出,信託公司存量業務中,煤礦項目被視為最容易出現問題的。隨着我國經濟增速放緩,煤炭價格自2012年起一路下泄,相比高點時價格一度為腰斬,煤炭企業大面積虧損,部分煤炭企業已經出現資金鏈斷裂。
    比如,山西省的振富能源集團、聯盛集團,這兩個昔日財大氣粗的煤炭企業如今深陷債務危機,金融負債數百億元,其中涉及中誠信託、吉林信託、北京信託、山西信託等公司數十億元的信託産品。中誠信託投資振富能源的信託産品、吉林信託投資聯盛集團的信託産品均在近日到期或即將到期,雖然兩家信託公司都&&要盡力追索資金,聯合各方力量化解危機,但産品最終是否會出現違約?投資者能否保住“錢袋”?目前還不得而知。

    剛性兌付實無法律依據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信託産品最終無奈違約,只要信託公司自身合法合規、盡職操作,投資者從法律角度是不能要求信託公司利用自有資金兜底的。
    “剛性兌付事實上並無合法性。”普益財富分析師範傑説,“根據《信託法》,信託公司不能承諾信託計劃的收益,也不能履行信託計劃正常損失的賠償義務,剛性兌付不僅無法無據,而且與法違背,對信託公司沒有硬性約束。”
    中建投信託研究員王苗軍對記者&&,信託業務從屬性上不屬於信託公司的負債業務,而剛性兌付實質上是由信託公司或其關聯方為信託計劃提供了隱性擔保,進而將信託業務變成了信託公司的隱性負債,這種隱性擔保的存在,背離了“風險與收益相匹配,高收益隱含高風險”的市場規律,産生了信託市場“高收益,零風險”的不合理現象。
    值得警惕的是,對信託公司乃至信託行業來説,剛性兌付不可能長期維繫,當過多的資金涌入信託市場,資本收益長期不能得到合理的風險定價,容易引發金融風險,到時候為剛性兌付買單的可能不只是投資者和金融機構。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剛性兌付的隱性擔保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近幾年的爆發式增長,也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信託機構堅守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但隨着行業規模不斷擴大,剛性兌付日漸成為其瓶頸,未來依靠市場機制、逐步打破剛性兌付是大勢所趨。

    打破剛性兌付還需保護機制配合

    可以看到,剛性兌付文化正在從信託業向整個資産管理行業蔓延:銀行理財産品、券商資産管理計劃、基金子公司資産管理計劃等等。
    在資産管理行業發展初期,剛性兌付固然實現了對投資者的保護,但另一方面也讓投資者普遍缺乏風險意識,無法形成對理財産品和機構的有效淘劣,容易出現劣幣驅良幣的惡性循環。
    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劉明康近日指出,投資者的風險認知不足是財富管理行業存在的一大問題。財富管理機構發行的理財産品普遍存在剛性兌付,這是我國財富管理行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個歪路,極大地誤導了市場。
    范傑認為,剛性兌付消亡有兩種可能,一是對這種文化採取放任甚至鼓勵態度,後果可能是當金融泡沫破滅時,整個資産管理行業推倒重來,用慘痛的虧損教育投資者,用破産的實例警示金融機構。另一種是在問題還不嚴重的情況下,改變思路,讓行業逐步回歸到單純的代客理財、在賣者有責基礎上實現買者自負。
    解決剛性兌付問題顯然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沒有任何配套保護機制的情況下貿然打破,絕非明智之舉。
    銀監會主席助理楊家才日前提出了建立信託業八項長效機制的建議,包括公司治理機制、産品登記機制、分類經營機制、資本約束機制、社會責任機制、恢復與處置機制、行業穩定機制、監管評價機制,希望能以此完善信託行業治理體系,保障信託市場穩定發展。
    當然,投資者也需牢牢樹立風險意識,提升風險判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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