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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16日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從加強對老年人和低收入者等特定人群的保護、引導銀保渠道結構調整、延長猶豫期等方面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進行了規範。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産品,把合適的産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對城鄉低收入居民、投保人年齡超過65周歲或期交産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周歲的,向其銷售的産品原則上以保單利益確定的普通型産品為主,不得通過系統自動核保現場出單,應由保險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險公司應對投保産品的適合性、投保信息、簽名等情況進行覆核。 為引導銀保渠道業務結構調整,《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加大力度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産品。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産保險(不包括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於代理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此外,鋻於銀保渠道銷售過程較短,多數為現場出單,消費者需要較長猶豫期對保險合同深入理解,《通知》將銀保渠道保險産品的猶豫期延長至15個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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